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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建设的现状与出路
时间:2014-11-10  作者:陆 凯  新闻来源:  【字号: | |

  摘要:以科技强检战略为依托,深入推进侦查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不断提升侦查工作现代化和科学化水平,是新时期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的必由之路。面对职务犯罪日益智能化、隐蔽化、复杂化的特点,如何改变传统侦查模式,实现信息引导侦查,将是本文探究的重点。

  关键词:职务犯罪 侦查信息化 装备现代化

  一、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概述

  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是指检察机关自侦部门通过广泛收集、整理、研判案件相关信息,进而发现案件线索、引导案件侦破的侦查活动。根据信息指向不同,可以分为证据信息、非证据信息两类,证据信息是指能直接、间接发现或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此类信息通常最终可以转化为定罪量刑的证据,而非证据信息则是指有助于引导案件侦查的背景信息,包括犯罪嫌疑人财产、社会关系、性格特点等信息。两种信息类型之间并没有严格的界限,随着案件侦查的推进,亦会出现转换,如用于了解犯罪嫌疑人财产情况的信息,最终可能成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定罪量刑证据。司法实务界,也有观点认为侦查信息化是指通过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获取侦查线索和犯罪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的活动,笔者认为,侦查信息化的内涵是一种侦查理念的转变,即由“口供中心主义”转向“证据中心主义”,改变以往“一只笔、一双腿、一张口”的简单办案模式,其核心是大信息数据背景下的情报战,而信息技术的研发和平台架构,则是实现高效、科学、全面收集信息的渠道与方式。

  二、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的必要性

  (一)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是顺应时代发展的形势需要

  1876年,电话机的问世,使人类跨空间即时交流变成现实。时至今日,在信息化社会中,以手机、计算机等技术工具为载体,构建了各类纷繁复杂的交流平台,如MSN、E-mail、QQ、Twitter、微信、微博等通信软件、社交网络层出不穷。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运用科技手段进行职务犯罪的犯罪分子日益增多,这对我们侦查工作提出挑战的同时,也带来了机遇。信息技术的发展,使人类活动可以表现为“物理空间活动”与“虚拟空间活动”两种形式,虽然以科技为支撑的“虚拟空间活动”,更趋隐蔽性、智能化、复杂化,但基于电子数据原理,“虚拟空间活动”也更易留下活动轨迹。基于此,新刑诉法第四十八条,明确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证据地位,因此如何在新型社会环境中,熟练运用信息技术等科技手段搜集电子证据,将很可能成为一些案件侦破的关键。

  (二)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是新刑诉法背景下查办职务犯罪的必由之路

  由于职务犯罪的特殊性,以往办案模式更注重“口供”的搜集,也较易产生变相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情况,而《刑事刑诉法》的修改将人权保障提高到了新的高度,对传唤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做了明确规定,同时在侦查阶段赋予律师辩护人的地位,新刑诉法第三十七条也保障了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力。可以说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打得是一场情报战、心理战,特别是行受贿案件,在普遍缺乏第三方证人及直接证据的情况下,犯罪活动更为隐蔽,且较易形成攻守同盟,如何利用信息不对称及“囚徒困境”心理,巧妙运用侦查谋略,往往是案件突破的关键所在。不可否认,辩护律师的提前介入,确实给职务犯罪侦查带了一定的挑战,特别是对案件的深挖以及窝串案的查办方面带来了一定的影响,这就需要我们转变办案理念,创新侦查模式,以信息引导侦查,实现对犯罪的精确打击。

  (三)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是实现拓展线索来源提高办案效率的迫切要求

  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主要来源纪委监察部门移送、行政执法部门移送、上级院移送或交办、群众举报、侦查自行发现等几种渠道,然而线索质量低、成案率不高的问题始终困扰着侦查部门,究其原因,除了职务犯罪往往没有具体的受害人,具有隐蔽性强的特点外,大多举报线索系匿名举报,无法进一步考证,且一定程度存在捕风捉影的情况。如何在浩如烟海的信息中,去芜存菁,发掘具有成案价值的线索,从而拓宽案件来源,是迫在眉睫、亟待解决的一大难题,而侦查重心前移、精细化初查理念的提出,为破解这一难题指引了方向。侦查工作是一个逐渐探寻客观真相的过程,很多线索信息可能仅仅反映了问题的冰山一角,在不惊动调查对象的前提下,就需要侦查人员以极大的耐心、韧性与智慧,全面收集相关信息并进行分析、研判,以顺藤摸瓜、抽丝剥茧的方式逐步排查。这种信息引导侦查的办案模式,可以极大提高线索成案率,我们从很多经典案例中便可窥得一二,如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查办北京地矿系统窝串案的案例中,便是从一封反映1000元储值卡问题的匿名举报信入手,通过收集、对比、排查大量信息,最终成功查办了涉及5名正处级干部,受贿数百万元的大要案。除了线索来源问题外,目前检察机关在情报信息的收集方面,仍过分依赖于相关职能部门,需以最原始的方式通过上门查询,这种方式不仅容易产生疏漏,同时就及时性、保密性而言也有所欠缺,而通过构建信息查询平台等方式实现侦查信息化,将能切实改变这一现状,不仅节约了司法成本也提升了司法效率。

  三、当前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的现状及问题

  (一)侦查理念滞后、信息化意识不足

  当前,各级检察机关都在积极探索建立侦查信息化机制,然而受传统办案观念影响,仍存在对侦查信息化认识不足的情况,未能树立起以情报信息为引导的办案理念,办案模式僵化,单刀直入、过度倚重预审的情况较为普遍,在情报信息收集中偏重于身份、财产、通话等证据性信息收集,忽略了社会关系、行业特定等非证据性信息收集。同时,对于所获取的信息,还停留在对原始信息的直接判断和使用上,缺乏对信息的整理和深加工,没有很好地对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以手机话单为例,除了可以通过对比直接掌握调查对象之间的通讯情况外,还可以通过LAC(小区码)和CELL(基站码)分析使用者活动轨迹,结合轨迹碰撞,可以进一步找出双方见面场所,此外,结合话单中通讯类型、通讯数量、通讯时间等信息,可以对调查对象的性格偏好、生活习惯、社会关系、活动范围等进行深入分析。

  (二)技术装备落后、使用率不高

  由于技术装备具有科技含量高、专业性强等特点,其价格通常较为昂贵,而目前基层检察机关的行政经费来源自当地财政,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技术装备配置情况也不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技术装备配置相对欠缺。同时,基层院技术装备大多以笔记本电脑、便携式同步录音录像设备等基础性必备设备为主,对于电子取证勘查箱、测谎仪、身心监护仪、侦查定位车等高端侦查装备配备不足,部分基层院虽然配备测谎仪等设备,但受专业技术人员缺乏以及对传统办案模式的依赖等因素影响,使用率不高、效果不佳。以测谎仪的使用为例,其对测谎对象身体状况、测谎环境、使用阶段、测谎人员专业性等都有一定要求,如果可以在案件侦查初期,由富有经验的专业人员在相对密闭安静、温度湿度适宜的环境中,对身体状况正常的对象使用,将能取得较好效果,然而实践当中,测谎往往不被作为首选手段纳入侦查活动,直到案件出现僵持,犯罪嫌疑人已被羁押一段时日之后再进行采用,已错失了测谎最佳时期,效果也很难理想,这也将导致侦查人员对测谎技术的不信任感,最终将其其束之高阁。

  (三)情报信息库建设迟滞,共享程度低

  相较公安机关等部门,检察机关承担的社会管理职能较少,在社会信息搜集方面具有局限性,必须依托职能部门,以协调调取等方式获取信息,因此,建立完善职务犯罪情报信息库,实现侦查信息快速查询、流转,是保障侦查信息化建设的基础。目前,杭州地区在职务犯罪情报信息库建设方面仍处于起步阶段,与部分兄弟院之间已存在一定差距,如江苏省无锡市院,早8年前已经开始了侦查信息化建设的实践,并逐步建立起了一个包含社保、医保、工商登记、产权、工程招投标、组织人事等信息在内的庞大基础数据信息库,使侦查人员可以足不出户就可以及时收集到有用信息。由于缺乏及时、高效的信息收集,使侦查人员不得不耗费大量人力物力时间于基础性工作,即便犯罪嫌疑人做了供述,对其关键信息,仍需通过介绍信到相关单位查询核实,期间耽搁的时间往往会导致战机的错失,使做虚假供述的犯罪嫌疑人得以摸清检察机关的底牌。此外,检察系统内部情报信息库建设也存在诸多问题,各地发展情况不一,有些地区仍停留在依靠人力为主的原始管理模式上,没有建立起电子化数据库,对线索情报进行科学合理高效的整理与管理,有些院虽已建立起内部情报信息库,但由于缺乏统一部署,各检察院之间各自为政,没有实现信息的共享与对接。

  (四)缺乏专业的情报分析与技术人员

  侦查信息化对侦查人员的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除了精通业务外,还需要具备基本的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知识与操作能力,同时,为了应对职务犯罪发展形势,需要具有会计、信息技术、心理分析、司法鉴定等各类专业型、复合型人才。当前,受历史、制度、经济发展等各种因素影响,检察机关在信息化人才培养方面存在一定不足,主要体现在:1、侦查人员科技素质参差不齐,有些侦查人员科技知识水平不高,不能深入全面利用信息科技查办案件;2、检察机关在人才招录过程中,比较注重对法律专业人才的吸收,缺少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引进;3、缺乏专门负责情报收集、分析、研判的专业情报人才。上述现状,已经严重制约了侦查信息化的建设,亟待改变。

  四、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的构建

  (一)转变侦查理念,树立信息引导侦查意识

  积极引导侦查人员转变侦查理念,从思想上认识到情报信息在侦查中的基础性、关键性作用,树立对信息情报处于侦查核心地位的认识,明确信息先行的侦查理念,将基础信息收集置于侦查前线地位。同时完善信息化侦查业务培训及考核机制,强化侦查人员运用科技开展信息化侦查的意识与能力。

  (二)加大科技装备投入与人才储备,提高运用先进设备和技术的能力

  积极实施科技强侦战略, 加快装备现代化建设,是实现侦查信息化的物质基础,目前,基层检察机关的技术装备多属低端必备型配置,难以满足侦查信息化的需要,因此,在进一步完善基础设备配置基础上,需加大对先进设备的投入。侦查信息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结合经济发展、社会环境、侦查实务等因素统筹安排,笔者认为,现阶段为避免资源重复浪费,应以市、区(县)两级检察院为基础,结合侦查实际需要,合理布局规划,实现梯次化配备。即在区(县)一级检察院以完善基础型设备配置为主,包括手机信息提取系统、便携式同步录音录像、远程侦查指挥系统基础型设备等,而在市级检察院则统一配置测谎仪、手机定位系统等设备,并与基层院之间实现技术联动,对于办案业务量大,确有实际需要的基层院也可以配置上述设备。就杭州地区而言,笔者认为,为满足办案需要,应当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早完善手机定位系统的建设,同时积极研发或者向兄弟单位购买手机话单分析系统,此外,完善业务培训和考核机制,提高侦查人员运用测谎仪等科技手段查办案件的意识与能力。当前,职务犯罪形式日趋多样性,往往涉及计算机、金融等多种领域,因此,应注重专业人才的储备,一方面通过外部招考、选调等形式,招录一批具备会计、金融、计算机、痕迹鉴定、心理分析等专业知识的人才,扩充办案一线力量,另一方面,结合侦查人员个人兴趣爱好,开展涉及上述相关知识的业务培训,培养一批复合型业务人才。

  (三)建立完善职务犯罪情报信息库,培养专业情报分析人员

  侦查信息化的核心是以海量数据的分析、归纳、挖掘技术来引导和辅助侦查,实现对职务犯罪的精确打击,而构建内容全面、高效共享的数据信息平台将为侦查信息化提供有力保障。笔者认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情报信息库的建设可以分为两条路径进行,其一是会同职能部门,构建综合信息查询平台,即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2013年全国检察信息话发展规划纲要》和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全省检察机关科技强检发展规划(2013-2017年)》的要求,通过授权登录、端口开放联网接入等方式逐步实现人口、户籍、车辆、出入境、民航、工商、税务、房产、证券、银行、保险、社保、通信、政府管理信息、行政执法案件和刑事司法案件信息等涉案信息的共享和查询,其二是立足检察职能,由上级院统一部署,依托检察内网或专业数据库软件为平台,在检察系统内部构建情报数据库,其内容包括查办案件中的行业信息(易发环节、特殊规律等),涉案人员(特别是行贿人)的基本信息(个人基本信息、工作经历、家庭成员、社会关系、财产情况、联系方式等)、涉案笔录(包括已认定及未认定事实的具体情况等)。目前,杭州地区部分院已经各自建立起笔录录入系统,笔者建议市院可以在此基础上研发并统一部署相应软件,便于各院之间情报信息的高效流转与共享,打破基层院之间各自为政的壁垒。同时,为防止发生泄密,需配套建立完善的保密机制,分层设置查询权限,一般侦查人员仅可通过系统查询检索目录(仅体现查询对象姓名、单位职务等基本信息),如需进一步调取信息,则仅主要领导方有权限,同时完善查询轨迹记录,一旦发生泄密情况,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此外,在情报信息库建设的同时,需建立起一支专业的情报人才队伍,专职负责情报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分析工作,解读信息背后的含义,并从中刷选出有价值的线索或情报。目前,世界各国都致力于专业情报分析师的培养,尤其是在美国,其中央情报局(C.I.A)更是专门成立了一所名为谢尔曼·肯特的学校,用于培养专业情报分析人员,比较著名的案例是美国前“海豹”突击队员马特·比索奈特在《艰难一日》所揭露的基地组织创始人本·拉登被击毙前后的一些细节,书中讲到“海豹”突击队员之所以能够准确找到本·拉丹的住所,主要归功于美国中情局的一名女情报分析师,她花了5年的时间搜寻拉丹的下落,并在接到一名科威特人的电话爆料以后,将所有的线索都放在一起进行分析,最后确定了拉登的藏身之处。因此,招募、培养一批情报专业人才,是实现侦查信息化的人才支撑,由于此类人才具备特殊性,因此,笔者建议可以从四种渠道进行招募和培养:1、从开设与情报专业相关的大专院校毕业生中招录;2、从从事过情报工作的军转干部中进行招录;3、从公安机关等部门中进行人才选调;4、从内部培养一批有兴趣的业务人才。

  五、结语

  可以说,处于信息化时代的今天,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建设是顺应历史潮流发展的必然趋势,是新时期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模式转型升级的崭新阶段,是实现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并重的契合点。然而,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建设却是一项任重道远的系统工程,并非一朝一夕得以实现,因此,需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科学设计、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在转变侦查理念的同时,完善相关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