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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调研
时间:2014-09-16  作者:何亮 谢向华 陈伟华 施肖婧  新闻来源:  【字号: | |

  摘要:当前,中央对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进行了重大改革,将涉法涉诉信访从普通信访中剥离出来,统一由政法机关依法受理,这势必给政法机关现有的信访工作机制带来挑战和机遇。在此,本文结合萧山区人民检察院2014年以来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情况就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提出粗浅的意见建议,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涉法涉诉 机制 改革

  一、近期涉法涉诉案件受理情况

  自2013年中央对涉法涉诉信访进行重大改革,即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统一由政法机关依法受理后,各政法机关信访受理量大幅增加。在此,以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为例,2014年1至7月,该院共受理涉法涉诉类信访案件38件,同比增加两倍多,增幅很大。其中,不服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撤案决定的9件,同比增加28.57%;不服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16件,同比增加7倍;不服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裁定的9件,同比增加125%;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等类型的共4件,同比基本持平。

  二、当前涉法涉诉信访改革进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执法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部分执法人员认识还不到位,有的对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只有在问题出现时才临时安排部署,缺乏主动性;有的认为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只是和信访接待部门有关,与己无关,缺乏大局性,等等。

  二是执法力量有待进一步充实。根据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的要求,诉访分离后,大量疑难、复杂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涌入政法机关,这对政法机关执法人员的政治素养、业务技能、群众工作能力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对于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业务人才匮乏的基层政法机关来说有较大挑战性。

  三是协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目前,涉法涉诉信访协作机制不健全,各政法机关仍存在配合不密切、工作脱节等情况。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的精神,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但在实践中,请示时间可长可短,如遇当事人认为法院不合实际的拉长请示时间而申请检察机关监督,检察、法院该如何共同协作做好答复息访值得研究。

  四是信息沟通有待进一步加强。目前,公安、检察、法院等政法机关对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信息互通机制尚未成熟,特别是对于“一信多投”的案件和终结性案件,缺乏制度化、经常化的沟通机制,容易造成答复口径不一致、信访资源浪费等不良后果。

  五是当事人及律师素养有待进一步提升。有的当事人法制意识淡薄,不按司法途径解决问题;有的当事人个性偏执,误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在上访中无理缠访。甚至也有个别律师缺乏大局意识,没有履行好律师、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不但不依法向当事人灌输法律知识,反而把不能达到预期目的的责任推向政法机关,煽动当事人向政法机关上访。

  三、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一)坚持诉访分离,把好信访案件“入口关”

  一方面,要不断完善“信、访、网、电”四位一体的接访体系,进一步为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有效的涉法涉诉事项反映渠道,坚决防止一切“拦卡堵截”正常上访人员的错误做法,杜绝违法限制或变相限制上访人员人身自由的行为,从源头上防止因反映渠道不通而导致的越级访、非正常访、重复访的发生。另一方面,各政法单位要明确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受理范围、条件,确定具体受理部门,指定经验丰富的专人,依法对信访案件进行仔细的审查、甄别和分流,实现辖内和辖外信访有效分离。如,对具备行政复议条件的案件,应当通过行政复议程序予以解决;对具备司法诉讼条件的案件,则应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程序规定,通过相应的司法程序予以解决。

  (二)严格依法办理,把好信访案件“质量”关

  1.严格落实首办(首问)责任制。各政法机关要根据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新精神和修改后“两法”的新内容,进一步明确各内设部门关于信访案件办理的职责、标准、期限、答复等要求,坚持“谁接访,谁负责”,努力做到第一时间受理好、答复好、解决好群众的法律问题和实际困难,努力把问题解决在首办环节。

  2.严格执行案件质量标准。在实践中,办案机关未及时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当事人的起诉事项出具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等诉讼程序上的瑕疵时有发生,此类诉讼程序上的瑕疵和实体上的不公正相比,更直观,更容易被当事人发现。因此,办案机关首先应树立程序意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并在此基础上严格执行案件质量标准,规范执法,确保做到实体公正、结果公正;只要当事人的诉求符合事实,有理有据,就要依法、公正、及时地予以解决。

  3.建立风险评估机制。为从根本上化解和预防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办案机关须对受理的每起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启动风险评估机制,即各政法机关在对所办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前,一律要进行风险评估。评估中,由案件的承办人作为责任人按照案件的性质、紧急状况、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及影响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再根据不同等级,拟定具体的处置预案报上级领导研究决定,提前做好结案前的相关工作,防止因处理不及时、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而引发新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

  4.强化执法责任追究制。加强对信访案件的评查,完善责任查究的发现、启动、调查和处理机制,对进入诉讼程序的信访事项,要在执法程序、执法方式、执法行为等方面进行评查,确保每一起案件实体、程序公正。对于推诿搪塞上访群众,对办案不负责任、有错不纠,造成案件严重积压、引发极端信访事件或者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各政法机关纪检部门要及时跟进,严肃查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内外联动,把好信访案件“调处”关

  1.加强内部联系。构筑上下两级政法机关整体联动、各内设机构积极参与,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大格局,加强上下级政法机关之间的层级联系与各区域政法机关之间的平级配合,做到上下互动,左右联动。树立全单位“一盘棋”观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与协作配合,实行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主要抓、承办部门具体抓、其他部门配合抓的工作格局,确保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措施有力,落实到位。

  2.加强外部协作。各政法机关要切实做到“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互相制约”,其中,法院要依法规范立案、审判、执行、再审等执法行为,不断提高审判质量和案件的有效执结率,努力减少当事人的信访;检察机关要充分运用检察建议、纠违通知等多种途径,加强法律监督;公安机关要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技侦手段,有效打击犯罪,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同时,建立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互相协作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实现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资源共享、统一答复、合力化解等方面的多元协作。

  3.完善司法救助制度。2014年1月17日,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明确了救助条件和范围,规定了救助标准和程序,规范了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对此,各级政法机关应积极争取党委领导和政府的支持,并结合各系统的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条件、细化标准、规范程序、落实经费,切实将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统一于司法救助。对于给予司法救助后仍然存在实际困难的,积极协调当地党委、政府,通过民政救济、社会救助等方式,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4.探索第三方参与化解机制。引入第三方参与化解机制,借助的是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人民调解员、律师等社会人士的力量,其中尤其是律师,职业就是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容易得到双方当事人的信赖。同时,律师具有较专业的法律知识,能够以典型的、相似的案件为例,为当事人释法说理,让案件当事人对案件实质有较为客观的理解,从而接受律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因此,各政法机关要广泛吸收本地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律师,同时邀请相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形成“第三方参与化解人才库”,根据案件所需,及时抽调相关人员参与,共同做好息诉化解工作。

  (四)完善终结程序,把好信访案件“出口关”

  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对于群众来说,关乎其切身利益,但对于政法机关来说却是一个破解难题。在实践中,不少信访案件经过审查、复查等一系列程序终结后,“结案不息访”的现象仍然屡见不鲜,一方面耗费了大量司法资源,另一方面也加重了信访人自身的负担。因此,在现阶段,如何健全涉法涉诉信访终结运作机制是各政法机关亟需解决的重点问题。对此,本文建议:

  1.建立公开听证制度。政法机关在办案结束时,可召集涉法涉诉信访人、社会各界代表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进行公开听证,程序包括当事人公开陈述问题及依据,办案单位介绍办案过程及结果,各界代表依法进行评议等,最终形成听证结论。

  2.建立终结信访公示制度。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确实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的,但当事人仍然反复缠访缠诉的,经过案件审查、评查,由中央或省级政法机关审核,作出终结决定,除有新的事实和证据外,各级政法机关不再受理、交办、通报。上述终结的涉法涉诉信访应及时予以公示,供当事人查询及社会监督。

  3.加快信息化建设。各政法机关应加快信息化建设,共同建立统一的涉法涉诉信访终结案件数据库,及时录入已终结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避免因信息不共享所导致的多头、重复办理等问题,节约司法资源,切实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终局性。

  4.完善违法上访惩处机制。各级政法机关接访人员应告知涉法涉诉信访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反映诉求,做到依法有序信访。对于涉法涉诉信访人越级走访,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投诉请求,接访场所滞留、滋事等行为,应当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对于涉法涉诉信访人故意损毁、占用接访场所公私财物,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行为,符合治安处罚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对于涉法涉诉信访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坚持标本兼治,把好信访案件“预防关”

  1.狠抓队伍建设,推进公正执法。政法队伍建设,是预防和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关键。为此,政法机关应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合理调整人员配置,尤其要注重对信访部门的结构建设,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能做群众工作的优秀干警充实到信访部门,加强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力量。要加强对政法干警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进一步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能。同时,对外,要进一步完善依法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等机制,推动司法公正。

  2.推行阳光司法,加大公开力度。要多方位进行信息公开,凡是法律规定应当公开的案件信息,都应当公开,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其中,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对执法依据、程序、流程及结果的公开力度;检察机关要充分依托派驻检察室、12309举报咨询热线等有效载体,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审判机关要加快庭审公开、文书公开、执行公开三大平台的建设,提高工作透明度。

  3.加大宣传力度,开展普法教育。深入开展普法教育活动,做到活动内容与时俱进,活动形式不断丰富,活动对象不断扩大,活动效果不断提升。要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对典型案例的宣传,引导公民正确理解法律、理性对待纠纷,依法按照正确的法律途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情应对。各政法机关应成立专门的舆情工作队伍,围绕本单位所办的涉法涉诉案件,定期监测互联网各大搜索引擎,浏览知名网站、论坛、贴吧、博客等,加强对网络舆情的监测、跟踪和应对。对涉及具体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不良信息,要及时启动舆情应对工作机制,妥善处理,正面引导,有效避免恶意炒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