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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检察动态监督机制研究
时间:2013-09-10  作者:王飞 周建忠  新闻来源:  【字号: | |

  摘要: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其原本生活的社区内,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有针对性地对其实施矫正,使其在相对宽松的环境、刑法的人文关怀和社会的关心帮扶下,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

  关键字: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动态;机制

  社区矫正具体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其原本生活的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具体包括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监狱外服刑的五类服刑人员。

  社区矫正很好地解决了法官在判决时将被告头判处监禁过重而处以缓刑在实际管理中又过轻的两难局面[1]。使社区服刑人员仍然可以居住在自己的家庭中,基本上还像被处以社区矫正之前那样,从而减少监禁改造可能带来的消极服从、自信心与进取心丧失以及监狱内交叉感染等负面作用。

  但是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由于没有剥夺服刑人员的人身自由,所以在监督管理上就没有那么容易进行监督和管理。这就要求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以及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合作和创新,探索监督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并将其制度化固定下来。检察院作为参与社区矫正的国家机关之一同时又是法律监督机关,在社区矫正中既扮演建设者又扮演监督者,贯穿于社区矫正各个环节,在各部门协调配合中是不可或缺的,所以一定要积极探索参与监管教育的机制。

  一、检察院参与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的现状

  自2003年经中央批准,2004年正式起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工作以来,浙江省已成功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的全覆盖,并形成了各机关单位分工合作互相配合的操作流程。

  截止去年6月底,浙江省已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0万多人,期满解除社区矫正6.3万余人,现有社区矫正人员3.6万余人,浙江社区服刑人员在册人数名列全国第二,再犯罪率控制在0.1%左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取得如此巨大的收益和成果,充分说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一个重大突破和创新。但是,由于监督管理体制的不到位特别是动态监督管理的不成熟,浙江省也出现了一些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监督不力的情况。

  1.衔接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与监外执行检察

  社区矫正不等同于监外执行,两者之间是交集而非从属关系。监外执行是建立在黑格尔的法律报应主义、宾丁的权威主义等刑法旧派的基础上,强调的是国家机关直接通过监督管理、限制部分自由等手段对监外罪犯的“惩罚”;社区矫正则是建立在李斯特目的刑论、牧野英一的教育刑论等刑法新派的基础上的,强调的是国家社会通过对监外罪犯的“教育矫治”,使犯人改善为不妨害他人、能够从事社会生活的人[3],实现犯罪人的再社会化,这体现了执法理念和方式的与时俱进。因此,检察机关应当正确看待社区矫正工作,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做好社区矫正与监外执行的衔接工作。2009年以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联合检查、核对清单、上法制课、听取汇报、查阅材料、调查座谈、走访相关单位等方式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参与及检察监督,在纠防脱、漏管的基础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教育社区矫正人员服判、服管,积极有效地开展了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

  2.依法实行量刑建议,规范社区矫正的适用

  量刑建议权,是指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就被告人所应判处的刑罚向法院提出请求意见的一种权力。2010年两院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两个重要文件,为量刑建议权的行使提供了法律依据。如去年,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事实情况及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先后建议法院对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反映平时表现尚可的837名被告人适用缓刑[4]。检察机关还对某些领域犯罪的被告人依法建议法院适用禁止令,如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卖淫案中,公诉人依法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一年内禁止从事洗浴、桑拿服务活动的禁止令,后得到法院判决确认,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3.尝试拟判缓刑案件判前评估制度

  2011年5月1日起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施行,萧山区对拟判缓刑案件全面实行判前评估制度。判前评估制度的实行旨在论证刑事被告人被判处缓刑的社会影响,由被告人所在地的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为法院判决提供依据。据统计,去年5月1日至同年12月25日,萧山区共开展判前评估217件508人。判前评估制度的全面施行对解决社区矫正人员服判、服管及防止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二、现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虽然我省的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在很多方面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1.立法层面法律缺失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但到目前为止,除了中央五部门《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和“两院两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外,在立法层面仍没出台相关的法律。而原先的《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和现有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公、检、法、司的工作定位和分配也是不全面的,各职能机关又不敢自行制定相应的法规制度,属摸着石头过河,很多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措施也都是不完整和不全面的。

  2.监督管理措施不够具体到位

  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措施不够到位与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措施不够具体却是直接相关的。两意见一办法虽对社区矫正各职能机关规定了各自的职责,但不够具体细化,社区矫正的直接管理机关转变为司法行政机关,但司法行政机关由于基层司法员数量的不足、法律专业化程度的有限以及监管手段的有限,使社区矫正仍处于初级的“管人”阶段,而没有真正按照每个社区矫正人员的具体情况设计矫正方案。如此以往,社区服刑对社区矫正人员来说就没有了应有的约束力和威慑力,将影响社区矫正的目的,以及社区矫正作为执法活动的严肃性[5]。

  3.监管程度过于宽松

  我国在总体上属于重刑国家,乱世用重典的理念在公众的心中根深蒂固,而发达国家如美、英、加拿大等国家在总体上属于轻刑国家,即刑罚趋于轻缓。我国在监狱中对有期徒刑执行的严厉程度也普遍高于英美国家。但相对于社区矫正的来之不易,我国对社区服刑人员管理的严厉程度却大大地宽松于发达国家。在我国,社区服刑人员一般只要一个月向司法所报到一次即可。但是在美、英、加拿大等国家的社区矫正管理中,根据对象的不同,均在社区设有中途训练所(服刑人员白天到社区劳动,晚上集中居住并参与有组织的矫正活动,费用一般自理,目的是加强对他们的管束,避免和减少违法活动);对一部分罪犯实施家中监禁(将罪犯的活动区域限制在家中);对部分罪犯实行电子监控(目的是有效地控制他们的行踪);对于一般的社区服刑人员,根据其危险性的不同,确定其到社区矫正办公室报告和参与有关教育改造活动的频率,这些都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另外,加强了对社区服刑人员在经济方面的制裁,如社区服务,参加公益劳动,通过罚款和赔偿的形式向国家和被害人承担经济方面的责任。对不遵守以上规定者即使没有重新犯罪也据情予以收监。[6]所以,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在进行社区矫正的管理动作时,应该建立起一套更科学的管理措施,把社区的刑罚执行的矫正功能、回归功能与报应功能、威慑功能以及伸张正义的功能有机结合起来,避免在监禁执行与非监禁执行方面的巨大反差,并使两者在惩罚力度上体现相互衔接。

  4.职能部门间协调配合不足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而当前,法院仅限于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对社区矫正人员共同参与监管的兴趣明显不足;公安机关转变为仅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依法处理,参与监管的兴趣明显下降;检察院更由于自身职能所限,参与监管明显流于形式,更多时候,仅是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执行者,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明显不够。

  三、社区矫正动态监督管理机制的对策和建议

  由于社区矫正不是把服刑人员关押在监狱等监管场所中全天候地进行监督管理,而是在相对开放和宽松的环境中,因此要做到监督有力、管理到位还是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笔者以萧山区人民检察院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为基础,对基层检察院在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特别是动态监督管理的机制探索如下:

  1.落实扩大量刑建议,开展诉前评估,使判前评估向审查起诉阶段延伸

  在社区矫正的五大类服刑人员中,以萧山区为例,截止2012年3月30日共有缓刑对象749名、假释对象160名、暂予监外执行25名和剥夺政治权利对象45名,缓刑对象所占比例高达76.5%[7],缓刑犯在社区矫正中占了绝大部分。因此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萧山区就对拟判缓刑案件全面实行了判前评估制度。判前评估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对拟判处缓刑的刑事被告人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的评估和判断,来给法院的缓刑判决提供依据。

  但是由于拟判处缓刑的刑事案件多采用简易程度,审理期限短,导致判前评估的时间一般压缩到只有2、3天的时间,这给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造成了难度,致使调查评估流于形式而大多没有细致深入。而如果要认真细致进行判前评估,就需更长时间,可能形成法院悬而不决的情况,这不仅会影响到审判的进程速度,而且还有可能使被告人被超期羁押,侵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所以,应该在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就开展判前评估,将司法行政机关开展调查评估的时间前移。使得司法行政机关有足够的时间进行细致深入的调查评估,而调查评估的报告经过了检察院和法院的双重审核也有利于确保报告的可信度和可操作性。

  2.建立“社区矫正信息监管系统” ,开辟社区矫正监督新途径,实现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动态监督

  2010年7月,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与区司法局、移动公司、电信公司共同建立了“社区矫正信息监管系统”,确定将GPS手机作为监管社区矫正人员信息交流和动态管理的工具,该系统为社区矫正人员设定了固定活动区域,社区矫正人员一离开设定的活动区域,监管系统就会及时报警。同时,该监管系统还具备了信息交互、身份验证、档案管理、考核管理等多项功能。该系统建立以来,全区已有1600余名社区矫正人员纳入该系统监管,36起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纠正,社区矫正人员请假不规范等情况也有了明显改善。

  3.建立“社区矫正资料库”,严防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追索联合管理模式

  萧山区人民检察院针对萧山区人口流动大、社区矫正人员监管难等现状,与区司法局、区公安分局在2010年9月共同建立了社区矫正资料库,内容包括社区矫正人员清单、解矫人员清单、社区矫正人员日常表现、变更执行资料、重新犯罪记录、手机定位监控及判前评估资料等七大项。每家单位各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资料的录入及沟通联络工作,实现了跨部门横向之间的信息共享,进一步提高了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化管理水平,有利于形成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合力,提高社区矫正的工作力度,实现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动态管理和动态监督。该资料库通过信息互查、资源共享,进一步密切了各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促使矫正组织机构衔接管理工作高效运转,解决了流动人口寻找难问题,有效防止漏管、脱管失控现象的发生。而作为检察机关,也强化了对社区矫正人员交付执行、监督管理、变更执行、终止执行等各个环节的日常检察监督。

  4.建立“重新犯罪案件跟踪监管制度” ,加大对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的惩治和预防力度,强化对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的及时检察

  萧山区人民检察院建立了“重新犯罪案件跟踪监管制度”,将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案件纳入该院自主研发的“重点案件跟踪监管系统”中,借助网络查询平台,实现从检察机关受案到案件判决的全过程动态监管,确保检察机关内部信息的共享和预防联动机制的形成,该举措能强化对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的及时检察。为便于跟踪监管,对于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案件的处理作了特殊要求,一是涉及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案件,案件承办部门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联合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共同做好分析研判、教育感化工作,有效防止未成年人再犯罪现象的发生;二是社区矫正人员申诉、信访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等案件,案件承办部门在依法办理案件的同时,与控申(举报)部门共同做好息诉息访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笔者认为,该举措能强化对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的及时检察。

  5.建立社区服刑人员法制教育基地,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帮教管理,延伸触角参与社会管理

  萧山区人民检察院牵头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杭州市南郊监狱等单位会签了《萧山区社区服刑人员法制教育基地建设方案》,于2011年11月成立了全省首家社区服刑人员法制教育基地。社区服刑人员法制教育基地成立后,通过职能部门人员上法制课、听取被收监执行的原社区矫正人员现身说法、观看社区矫正图片展、借助南郊监狱观看监狱实时场景、体验监狱生活等等生动有效的方式,已分批分期组织全区近千名社区矫正人员到基地参加法制教育,切实加强了对社区矫正人员教育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从而最大限度地防范和减少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

  6.建立外地籍轻罪流动人员帮教基地,加强对外地籍轻罪流动人员帮教管理,提升检察环节对重点人群的管理服务水平

  据统计,截止2012年3月,萧山区社区矫正在册人员979人,其中非萧山籍的社区矫正人员就有170人,占到了总在册社区矫正人员的17.4%。由此可知,非萧山籍的社区矫正人员在萧山区的社区矫正人员中占有相当比例,同时又具有流动性大、人口复杂等情况,导致对非萧山籍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成为萧山区社区矫正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之一。针对上述情况,萧山区人民检察院建立了萧山区外地籍轻罪流动人员帮教基地,在基地处与司法局共同成立轻罪流动人员帮教办公室,建立对外地籍轻罪流动人口平等待遇、全程管护、帮教的工作机制,提升检察环节对重点人群加强管理服务的水平。该基地的建立,不但充分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平等保护外地籍轻罪流动人员,更能充分提升检察环节对重点人群加强管理服务的水平。

  社区矫正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作为矫正机关之一的检察院如何真正做好社区矫正,做好监督管理特别是各个阶段的动态监督管理,是一个新的挑战。而通过调研,笔者认为加强自身建设和工作创新,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和方式,把社区矫正工作做到实处将是基层检察院在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