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网站! 收藏网站 设为首页
理论园地 当前位置:首页>萧检文化>理论园地
对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封存规定的思考
时间:2013-08-08  作者:施柏明  新闻来源:  【字号: | |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第十二条规定“讯问结束后,录制人员应当立即将录音录像资料复印件交讯问人员,并经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确认后当场对录音录像资料原件进行封存,……”。此条款对讯问录音录像资料的刻录时机和原件封存作了明确规定,即:讯问结束后,应当立即对讯问录音录像进行刻录;复印件交讯问人员,原件经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确认后当场封存。这项由讯问人、被讯问人、刻录人三方会签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封存规定设置的十分严谨、规范,使得采取此种方法封存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其客观性、真实性无容置疑,作为证据使用,其证明效率必定很高。但在现实中,该规定在执行中,存在较大的困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刻录确认时间过长

  

  刑诉法第117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实践中,办案部门在讯问时,一般都会尽量用足时间,即尽量用足12小时或24小时,特别是首次讯问时更是如此,因此,留给刻录、封存的时间不多。而刻录一盘10小时左右的录音录像资料最快大约需要10到20分钟,刻录二盘就需要20到40分钟,这个等待时间对办案部门来讲是很难承受的;还有,既然叫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确认,那么他们就有检查和审核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原件是否真实的权利,而这个检查和审核时间工作人员是无法估计和确定的,少的可能几分钟,多的可能几个小时都有可能。虽然采取同步刻录的技术可以有效降低录音录像资料的刻录时间,但要花费高额的设备成本(通常一套同步刻录设备的价格在2至3万,一间讯问室必须配备一套设备,而且由于长时间开机,设备的故障率和损坏率会较高),而且,同步刻录技术不能降低讯问人员、犯罪嫌疑人检查和审核录音录像资料原件的时间,所以效果也十分有限。因此,刻录确认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时间会很长,严重影响办案部门的正常办案。

  

  二、操作细节有待明确

  

  由于刻录确认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时间很长,因此会给案件办理带来许多不确定因素,具体操作细节有待进一步明确。一是离开时超过12小时、24小时是否违法?由于确认步录音录像资料时间很长,因此,被讯问人离开检察机关的时间有可能会超过12小时或24小时,如果超过是否违法值得商榷。虽然刑诉法规定的是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24小时,检察机关没有超过,超过的是刻录确认录音录像资料的时间,但毕竟是被讯问人在检察机关的时间超过了12小时或24小时,检察机关很难推脱责任。二是如何安排等待和检查的场地。刻录和确认的时候,被讯问人在哪等候和检查是个难题,放在讯问室和录像室?肯定不妥;在办案工作区走廊?因为时间太长和无相关检查设备也不是很妥;只有在休息室,并增加相关设备才行,但因为原来上级院在办案工作区设置时对休息室没有要求,目前一些单位没有独立的休息室,所以安排也很难。三是被拘留人何时送看守所。根据刑诉法第83条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通常宣布拘留都在传唤、拘传的最后阶段进行,同时对整个宣布拘留的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所以,宣布拘留一般在录像结束之前。按照刑诉法的规定,一经宣布拘留,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但因为录像结束之后,还需要刻录和确认录音录像资料,这个时间可能会较长,这样,拘留后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的间隔时间也会较长,是否可以?

  

  三、操作安全存在隐患

  

  被讯问人来检察机关接受讯问,通常都十分紧张,如此长时间因为等待刻录和确认录音录像资料而滞留在办案工作区,给办案安全和看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挑战,特别是首次被讯问人员和被宣布拘留人员,更容易产生情绪波动,给安全工作带来较大隐患。

  

  为解决上述困难和问题,一些单位也想了很多办法,如配置快速刻录机、采取同步刻录技术等,但收效甚微。为了方便案件办理,保证安全,同时也为了应付检查和考核,一些单位采取了同步录音录像结束后,先由讯问人、被讯问人在空白的同步录音录像密封袋上签字,刻录光盘后,由刻录人将光盘检查后装入密封袋进行密封保存的二步封存方法。虽然此方法解决了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原件封存等待时间较长的问题,方便了办案,也有效解决了一些不确定因素,表面上也做到了三方会签封存,但此弄虚作假的行为对检察工作带来的消极影响和危害也是不容忽视的。

  

  一是经不起质疑,给案件质量带来瑕疵。提前签字事后封存的方法经不起被讯问人或辩护人的质疑,如其质疑签字时袋子里是空的、没有观看过录像、不知道录像的真伪等等,检察人员很难反驳,如果将此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作为证据使用,必然有很大的缺陷和风险,给案件质量带来较大的隐患和瑕疵。而且提前签字,还有可能出现被讯问人不肯签字等问题。

  

  二是公信力降低,给人以不好的想象空间。弄虚作假的工作作风必然导致不良的后果。一旦事情泄露,肯定会引起群众的反感和社会的不良反响,同时,因为在录音录录像资料封存上的作假行为,还给他人以检察机关其他工作是否也存在这种弄虚作假行为的想象空间,从而造成检察机关整体执法公信力的下降。

  

  针对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三方会签封存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有较大困难,执行不好又有很大危害的实际,建议对此封存规定进行修改完善。笔者认为,自侦案件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封存三方会签规定根本没有必要,完全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是项因小失大的规定,应当进行调整。主要理由如下:

  

  一是客观上实现有困难。从上面分析的情况可以看出,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三方会签封存规定在执行中存在刻录确认时间过长,影响办案,以及因为时间过长而造成许多不确定因素和办案安全隐患等问题,因此从工作实际看,对该规定有调整的必要。

  

  二是法律上没有规定。三方会签只是《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中的一项要求,刑诉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均只有对“讯问过程可以或应当进行录音或录像,以及录音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等规定,均没有要求对录音录像资料必须交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确认后并当场封存的规定,因此,对此规定进行调整和修订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三是证明真伪有其他方法。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三方会签封存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封存的录音录像资料其真实性和有效性,从而提高此录音录像资料的证明效率。但当前,检察机关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均已经做到了全程、全部、全面的要求,并且在录像中均实时显示讯问时的时间、温度、湿度以及讯问人员、被讯问人的全部情况,如果要对录音录像进行编辑、修改是很容易被发现的,而且通过技术手段完全可以对录音录像资料的原始性和真实性进行鉴定,因此完全没有必要采取耗费大量时间精力的三方会签封存办法来证明录音录像资料的真实性。

  

  四是保证质量有新办法。为保证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质量,刻录好后必须有人签字封存并对此负责,但其负责的主要是录音录像资料的真实性和录制、刻录时声音、图象等质量。根据分工负责和各负其职的原则,由负责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录制人和刻录人签字比较合适,这样既符合谁做谁负责的规定,又有效解决了刻录确认需要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等待的弊端,有效提高了办案效率和办案安全。

  

  因此,笔者建议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第十二条调整为“讯问结束后,录制人员应当立即对录音录像资料进行刻录、复制,将复印件移交讯问人员,对原件由录制刻录人员签字后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