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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在少年司法制度改革中的帮教责任
时间:2013-07-10  作者:未检科 潘颜  新闻来源:  【字号: | |

  【摘要】当前,青少年犯罪问题已为全社会关注。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随着社会环境的不断发展变化,未成年人犯罪呈现手段多样化、低龄化、罪名复杂化等特点。检察机关帮教涉罪未成年人在全国范围内实践摸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在新刑诉法实施和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的背景下,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应对处理再次被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如何整合社会力量,最大限度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是检察机关未检工作的目标任务。本文试从检察机关帮教工作对涉罪未成年人的重大意义,目前帮教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完善检察机关帮教工作三个方面探讨新刑诉法实施下检察机关的帮教责任。

  【关键词】涉罪未成年人 新刑诉法 人民检察院 帮教

  目前,尽管帮教工作在全国“遍地开花”,但由于存在立法缺陷和现实困境,其在检察机关不起诉工作中并没有得到全面适用,更多的是作为检察机关一项创新机制在探索试验。在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设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这既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也对未检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尤其是新刑诉法建立了涉罪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要求检察机关对此类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监督考察。《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更是明文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会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的有关人员,定期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考察、帮教,实施跟踪帮教。由此可见,健全的帮教机制是适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必要条件之一。虽然被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未成年人所犯罪行并不严重,但其仍然属于问题少年,要使他们改邪归正,重新回归社会,具体有效完善的帮教措施不可或缺。当前我国法律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几近空白状态,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延伸检察职能,建立和完善帮教体系,以挽救那些走在法律边缘的未成年人,让折翼的天使重新起飞,为花季护航。

  一、 人民检察院帮教涉罪未成年人的重要意义

  (一)是贯彻我国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方针政策的具体体现,有利于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犯错误,连上帝都会原谅。”每一个未成年人都承载着父母的希望,虽然有些孩子实施过犯罪行为有污点,但是只要悔改,就可以照亮未来。未成年人犯罪,有的是因为一时冲动,有的是因为受人唆使,有的是因为家庭不和睦等等,犯罪的背后都折射出涉罪孩子心中潜藏着的善或恶,都有需要这个社会关爱的地方。在深入剖析其犯罪原因的基础上,采取有针对性的帮教措施,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可以促使其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真正改过自新,顺利融入正常社会生活。如2012年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孙某父女盗窃案,承办人通过查阅案卷,发现未成年被告人孙某平时表现一贯很好,很听话,此次盗窃是受父亲的唆使,且当时被告人孙某正处于准备中考的关键时期,案件承办人意识到情况的特殊性,在整个过程中人性化办案,及时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指派两名心理援助志愿者对女孩进行帮教,经过两个月的帮教辅导,女孩真心悔过,以优异的成绩考上了某省的重点高中,并获得了一位美籍华人医生的资助,此案例被中央社会与法频道报道。充分体现了未成年刑事案件办理中人性化、个性化处理的重大作用。

  (二)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益。

  我国很多地区的司法机关都存在案多人少的情况,犯罪率居高不下,而人员编制有限。以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为例,一年要办理3500件左右的刑事案件,平均每人近200件案子。如何预防犯罪,减少案件数量,成为国家和社会关注的焦点。从短期来看,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帮教,给检察机关增加了工作量,但从长远利益考虑,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司法资源。首先,随着帮教体系的完善,可以减少公诉环节和审判环节的工作量。其次,减少了刑罚羁押给监狱、看守所的压力,并避免了短期羁押给涉罪未成年人带来的负面影响,防止在看守所“交叉感染”。最后,良好的帮教效果可以从根本上改变一个涉罪未成年人的人生。有资料显示,上海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工作做的较为出色,未成年人犯罪数量逐年减少。这就从根本上减少了刑事案件数量,节约了司法资源。

  (三)检察机关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是应对新刑事诉讼法的有力措施。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许多关于对涉罪未成年人的规定,这是我国司法的进步,更是国家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关注。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中确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意义重大:有助于未成年人的人格教育,促使其尽快回归社会;有助于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同时,也符合刑事诉讼法分案管理、程序分流的原则。新形势下,要求建立完善的涉罪未成年人帮教体系,充分延伸检察职能,以达到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的目的。

  二、人民检察院在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工作中面临的挑战

  (一)检察机关办案压力和办案程序制约。

  由于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案件一多,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特殊政策和要求就难以很好的落实。对于涉罪未成年人仅仅依靠检察机关的力量是不够的,因为对孩子的帮教绝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坚持、耐心、责任感,而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精力有限,很难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独自肩负起如此重任。另外,在帮教活动探索的初期,人民检察院作为帮教主体,亦作为主要倡导者,其办案人员的工作量大大增加,阻碍了涉罪未成年人帮教活动的广泛开展。开展帮教工作,办案人员还需要承担大量的案外工作,在当前办案压力本身就很大的情况下,即便承办人秉承着追求公平正义的心,也可能因无力承担大量的调查、帮教工作,而不得不放弃教育、挽救,去选择最迅速便捷的起诉方式。同时,由于检察机关的帮教手段有限,其效果并不理想。

  (二)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撑,没有较高层次的工作细则。

  尽管法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对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工作作出了规定,但规定过于笼统和抽象,不具有可操作性。比如,新刑诉法和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只是规定了对涉罪未成年人监督考察,并没有进一步的细化,具有抽象性、概括性。在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自行制定的内部文件或者会签文件对帮教工作进行了规范,但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撑,甚至检察机关帮教措施的合法性也遭到质疑,许多帮教措施是带有一定强制性的,应当得到法律授权。

  (三)缺乏专门的帮教组织及专业化人员。

  如何整合社会力量仍然是制约帮教工作展开的瓶颈。实践中,帮教工作多为检察机关牵头,通过协议形式整合学校、社区、司法所等共同进行。这种临时性、群众性、松散性的帮教组织形式,缺乏强有力的制度支撑,帮教工作缺少政府的扶持和指导,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帮教效果和工作效率。另外,帮教人员专业化程度低。帮教的根本目的在于教育改造涉罪未成年人,需要全面的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专业知识,同时要具备较好的沟通、协调能力,而现在的帮教人员尚难以达到这一要求。有些帮教人员对帮教工作敷衍了事,帮教人员没有报酬、没有经费、没有考核监督、没有正规指导、加之其本身不固定,造成思想感情沟通上的困难。帮教工作应当是“帮”中有“教”,“教”中有“帮”,这样才能达到最佳的效果。但由于客观条件和能力所限,当地财政政策又没有适当倾斜,帮教工作常常出现“教”多“帮”少的状况,即空洞的说教多、实际的帮助少、对被帮教的未成年人在入学、就业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往往无力相助,流于形式的帮教。

  (四)缺乏多样的帮教手段,形式单一。

  现有的帮教措施,主要仍停留在以说教为主的思想教育阶段,多局限于让帮教对象参与一些公益活动、帮助就业等,其他社区服务措施也千篇一律,不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无法适应不同类型的帮教对象。对于涉罪就业、就学、生产、生活中实际困难的解决,协调难度大,帮扶力度不够。帮教工作形式化严重,因缺乏单独从事此项工作的专业人员,帮教工作流于形式,犹如蜻蜓点水,不够细致,不够深入。同时在帮教对象的选择上和执行帮教的过程中缺乏严格、统一的标准,使得帮教工作零散而无章法,缺乏严肃性。帮教效果评估的科学上,难以充分满足帮教需要。

  三、少年司法制度改革下,人民检察院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工作的完善

  帮教工作是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着重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要求,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着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积极的社会意义。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在我国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初见雏形,已经有一定的基础,并已经在我国预防和矫正犯罪行为的工作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仍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进一步完善。借助新刑诉法的实施,检察机关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检察机关委托司法等部门进行必要的社会调查,做好帮教前期工作。

  有调查,才有针对性,帮教也是如此。检察机关可以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是否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以及涉嫌犯罪前后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这样,既可以有针对性地采取办理案件的方法和措施,更能够为帮教涉罪未成年人确定有针对性的改造方案和教育方法,提高帮教的针对性和效率,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检察机关自身建立健全帮教制度,保证帮教工作规范化运行。

  1.成立专门机构。检察机关成立专门的未成年人办案机构,由专人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对于需要帮教的涉罪未成年人可以通过设立帮教登记表、贯彻落实考察回访原则,与帮教小组、帮教对象的监护人定期保持联系,掌握该未成年人在学习、生活、工作等各方面的动态信息,便于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

  2.明确帮教类别。新刑诉法规定了逮捕必要性审查制度及对未成年人严格限制逮捕措施,由此带来取保候审的未成年人会越来越多,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不应仅局限于不起诉帮教,对于处于取保候审阶段的未成年人也要纳入帮教的范围。就检察机关来说,帮教可以分为不捕帮教、审查起诉帮教、不诉帮教、跟踪帮教。这样,对于涉罪未成年人,从审查批准逮捕到最后决定起诉或不起诉,检察机关进行全程跟踪,可以确保帮教工作取得实效。

  3.建帮教档案信息管理软件。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信息管理越来越重要,检察业务也需要先进的技术来提高效率。例如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设计了一套帮教未成年人信息档案资料软件系统,把每一个涉罪未成年人的基本信息,帮教项目、帮教过程、成果等输入进去,以便于日后查询、归档及总结。

  4.性化帮教。帮教工作需要转变司法理念,需要爱心、耐心等,承办人可以根据帮教对象的意愿,落实帮教人员。选择帮教人员时,要征求帮教对象及其家长的意见,确定适当人选,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做好帮教人员的保密工作,保护好涉罪未成年人的隐私。

  (三)检察机关主动引导,建立帮教基地。

  目前多数地区的检察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一般是由团委、学校、社区等共同合作进行帮教,检察官以个案的形式进行跟踪。此种方法效率低下,而且占据检察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同时也不能和公安、法院进行无缝链接。尤其是在较发达的城市,外来务工人员较多,很多涉罪未成年人都是无监护人、无固定住所、无经济来源的“三无”人员。对他们进行帮教,要花费更多的精力和成本。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积极主动联系多方,尤其要取得政府和一些公益企业的支持,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让一些企业成为帮教涉罪未成年人的基地,这样的话,将一些家境贫寒、无法进一步求学的失足未成年人组织起来,进入帮教基地,既可以学到一定的技能,又可以使他们有能力通过劳动养活自己,适应社会。更重要的是,公检法司各部门可以共同分享帮教基地,即保证了涉罪未成年人帮教活动的高效运行,又可以保障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四)扩大帮教范围,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

  在传统的司法理念中,检察机关的任务是打击犯罪,并认为打击了犯罪,就是保护了被害人。诚然,刑事案件审结,被告人得到应有的惩罚,从法律程序上讲,检察官的职责已经履行完毕。所以在检察工作中,我们会往往会忽视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关注,或许他们所受到的伤害并不会因为一纸判决而彻底抚平,尤其是一些严重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犯罪,比如抢劫罪、强奸罪、故意伤害罪等,都极有可能给幼小的心灵留下深深的阴影。尤其近些年来,未成年被害人的数量有所上升,完善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机制,应该成为一项重要的检察工作。在工作中,人民检察院应该积极延伸检察职能,创新办案思路与方式,把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利益和追究犯罪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办理被害人系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针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困难制定帮扶计划,对其心理问题进行积极疏导等,用先进的司法理念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真正做到既让被告人伏法,又让未成年被害人所受伤害降到最小,将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惩治、预防工作推向一个更高的发展阶段。

  (五)突出帮教重点,加强对外来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在较发达的城市,外来未成年人的犯罪占据了未成年人犯罪很大比重。以杭州市萧山区为例。从表格中可以看出,近五年来,外籍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和比例均居高不下,外来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很有必要。然而,在现实中,在犯罪情节类似的情况下,城镇本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相比外来涉罪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具备更好的监护、经济、住所等条件,更多的适用帮教机制,而外地涉罪未成年人因为不具备取保候审条件而只能采取羁押措施。

  表:2008年-----2012年未成年人犯罪总体情况

  人民检察院应做好外来务工未成年子女的帮教工作,这部分人数较多,经济条件差,发展机会少,更应得到关注。虽然有无固定住所、价值观、人生观差异等难点,但他们不应受到歧视,帮教政策应适度向他们倾斜,可以为他们进入帮教基地放宽一定的条件,如果他们有一份稳定的工作,或许再犯罪的几率将大大降低。

  (六)打造一支专业化的帮教队伍,加强沟通联系,定期回访。

  首先,人民检察院应当选任业务素质好,熟悉未成年人特点,具有犯罪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方面知识的检察人员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并注意通过加强培训等提高专业水平。这既是新刑诉法的要求,也是办理未成年案件的现实需要。如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未检科室成员已经有3人取得国家二级或三级心理咨询师资格,为未检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其次,联合团区委、妇联、心理协会、社区、司法所等组建一支专业的、较固定的帮教志愿者队伍。因为检察机关每天接触各种违法犯罪,很容易“怜惜疲劳”,加之身份特殊,社会普遍认为经常被司法人员问话的人肯定有问题,而中国传统文化又较重视面子,家长甚至会抵触,容易给涉罪未成年人带来负面影响,加重其心理负担。充分发挥调动社会力量,联合有关部门,打造一支实力强、稳定的帮教志愿者队伍,既能解决检察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又便于落实帮教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帮教队伍的培训指导。如我们邀请浙江工商大学教授来我院对帮教志愿者进行培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最后,加强和帮教志愿者队伍沟通、定期回访。由于案件是由检察机关承办的,检察人员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犯罪事实、主观恶性和可塑造性最了解。检察人员要及时和志愿者联系,了解帮教进程,同时对不听管教的涉罪未成年人作出处理。定期对帮教结束的未成年人进行回访,考察帮教效果,了解被帮教者的学习、生活、工作等情况,及时总结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