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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我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于近日宣判
时间:2019-04-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由我院公诉二部提起公诉的瞿某、卜某某等5人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这也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以来,我院提起公诉的又一例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案件。

  2016年8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瞿某、卜某某、孙某某、俞某某等人为共同实施“套路贷”行为,陆续加入、逐步形成了以瞿某为首的、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组织。

  2017年5月,瞿某成立信息咨询服务公司,并建立微信群对贷款业务进行联络、决策;2017年9月,俞某某通过淘宝定制了瞿某、卜某某、孙某某、俞某某四人的名片,有组织的在萧山区某街道一带对他人以虚高借条、层层平账、做假流水等手段进行“套路贷”。期间,采用高音喇叭滋扰、汽车堵门等“软暴力”手段勒索财物或者通过虚高借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在补充侦查时,积极指导侦查机关注重客观性证据的调取,经过深入挖掘,初步认定瞿某的首要分子身份。在审查聊天记录的过程中,承办人通过几人曾提过制作名片的细节,通过侦查机关的协助,最终从制作方调取到了相关人员的名片模板,进一步印证组织架构。并将瞿某甲从犯罪集团成员中剔除,做到了不枉不纵。

  在诸多客观性证据的支持下,法院认定瞿某、卜某某、孙某某、俞某某结伙实施三次以上敲诈勒索、诈骗犯罪活动,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瞿某对该犯罪集团所涉贷款业务负有主导权、决策权,系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最终经判决,因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瞿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卜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3000元;孙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1000元;俞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8000元。因犯诈骗罪,瞿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