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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萧山多部门建立家庭成员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联合干预制度
时间:2020-07-03  作者:颜硕  新闻来源:  【字号: | |

  孩子遭受家庭成员长期虐待, 

  没人发现怎么办? 

  由此产生的家庭矛盾如何解决? 

  监护权被撤销后,还能恢复吗? 

   

  (萧山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养母虐待女童案) 

  5月29日,萧山区检察院联合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妇联和团区委出台《关于建立家庭成员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联合干预制度的意见》,对上述问题做了明确。 

  结合办案实际,《意见》在着力解决线索发现难的问题之外,重点关注家庭关系修复、对受侵害未成年人开展救助等后续工作,从线索移送、案件办理、监护评估、救助安置、责任落实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重点解读 

  《意见》指出,民政、妇联、共青团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家庭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线索的,应当及时将线索移送检察机关。侵害行为可能涉嫌犯罪的,应当根据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检察机关报备。法院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家事纠纷案件时,也应告知原告有权申请检察机关介入。 

  《意见》规定,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家事纠纷案件时,各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萧山区家事诉调“六大员”工作机制,做好心理疏导、纠纷调解和跟踪回访工作,根据案件需要,还可以委托专业人员对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观护和心理辅导,对疏于监护、教育导致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监护人进行强制亲职教育,着力化解家庭矛盾、修复家庭成员关系。 

  《意见》明确,检察机关在监护人因监护侵害行为被提起公诉的案件中,应当告知未成年人有权依法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特定情形下可建议民政部门或者共青团、妇联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意见》还对检察机关在该类案件中可以附条件不建议撤销监护权作了规定。 

  “对受侵害的未成年人来说,实施侵害的家庭成员既是伤害的直接造成者,往往也是他在生活和心理上的双重依赖者,有时甚至是孩子唯一的监护人,因此该类案件在事后处置上尤为复杂。”萧山区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方芸说,“通过这项机制我们将区域内的类似案件线索集中,将各相关部门的优势资源有效整合,促进家庭纠纷化解,也使各部门能够根据个案需求,对涉案未成年人开展多元化的保护和精准帮扶,在保障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真正实现社会矛盾的化解,杜绝隐患的发生。” 

  名词解释 

  附条件不建议撤销监护权 

  《意见》规定,在某些监护侵害行为符合可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中,除一些性侵、出卖、长期虐待、多次遗弃等严重侵害行为案件外,对一些侵害程度较轻、侵害人悔罪表现明显、获得被害人谅解,且没有其他监护人或者成年亲属可以作为诉讼主体起诉并代为履行监护职责的,检察机关根据申请人申请可以作出附条件不建议撤销监护权的决定,在通过评估和考验后,检察机关将不再建议相关单位提起撤销监护权之诉。 

  换言之:监护权的撤销也并非无法挽回,确有悔改表现、满足一定条件的仍可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