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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须知
时间:2018-06-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控告受理范围

  1、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刑事案件中有违法行为的控告;

  2、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情形提出控告,检察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对该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3、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有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情形之外的违法行为提出的控告;

  4、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情形,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提出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作出处理决定,对该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5、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或申诉;

  6、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二)办案期限

  1、信访事项受理后,控申部门应当在七日内按照管辖和部门职能分工,对信访事项分流。

  2、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控申部门转送的信访事项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逾期不能办结的,报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3、对上级人民检察院搅拌的信访事项,一般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办结;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办案期限的,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