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的一天,某食品公司的食堂饭菜飘香,大家正在大快朵颐,但厨师和员工上演了一番“全武行”。结果,厨师左手骨折,员工嘴角流血。
根据法律规定,被害人构成轻伤,即达到故意伤害罪的定罪标准。不过,刚刚过去的中秋节,打人的老张收到了一份来自区检察院的特殊“礼物”:对此案作出不起诉决定。另外,通过检察机关的沟通,老张还从原单位拿回了被暂扣的工资。
老张是一食品厂的员工,老婆在食堂打杂,常被厨师罗某呼来喝去。对此颇有微词的她经常在老公面前发牢骚,老张听到老婆抱怨后,告诉老婆,以后该是你的活你就干,不是你的你就别干,比如“擦桌子”不是咱分内事,以后不做。
事发那天,老张老婆刚给员工打完饭,就被罗某叫去擦桌子。吃完饭,老张看到老婆一脸委屈,就知道她又被叫去干分外事了。老张顿时气不打一处来,他找到在餐厅吃饭的公司管理人员,要求给个说法,对方表示吃完到办公室说事情比较合适。
老张激烈的言辞“点燃”了罗某的怒火。一言不和,两人扭打在了一起。事后,公司对双方进行了调解,但并未谈妥。而左手肘骨折的罗某选择了报警。
对于自己行为,老张有着自己的辩解。但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张磊,没将其看作简单的翻供,查实证据后直接起诉至法院。
张检察官再次将老张叫到了检察院,边播放打架监控边详细解释了法律规定。
“他的伤是我将他推倒后造成的,但打架后厂里扣了我的工资,你们要帮我要回来。”讨要工资?不是检察机关的职责范围,这可让张检察官犯了难?
不过,检察官认为,本次斗殴是由工作矛盾引发,事后老张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也对罗某进行了积极赔偿,对方放弃追究老张的刑事责任。综合种种条件,张磊建议对老张进行相对不起诉,至于工资问题,则建议由检察机关协助联系律师帮忙追讨。
张检察官随后找到了老张原单位的负责人,对方表示:暂扣他2000多元的工资是因为双方的纠纷未解决,是预留的赔偿款,而非恶意拖欠工资。事情处理完毕了,可随时凭身份证过来拿。
宣布“不起诉”后,原本对赔偿事项感到不公的老张,不但真诚悔过,还充满了感恩之情。而对于检察院来说,及时地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不仅可以缩短诉讼时间,还可以节约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从而减少诉讼成本,体现诉讼经济原则。
中秋节当天,检察官陪着老张到原单位拿回辛苦挣得的工资后,老张脸上浮现了开心的笑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