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我院依法对一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肇事造成5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汪景山批准逮捕。
经审查认定,2010年3月23日傍晚,犯罪嫌疑人汪景山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萧山区红十五线行驶经靖江镇协谊村红绿灯路口时,与遇红灯停在路口的轻型货车追尾碰撞,造成轻型货车车厢内乘员五人死亡的特大交通事故。经初步认定,犯罪嫌疑人汪景山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汪景山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