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琳、方芸、徐佳春
摘要:党的二十大以来,党中央大力倡导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特别是网络新业态就业,但因自身对社会认知的模糊和对法律常识了解的匮乏,高校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遇到刑事、民事的法律问题,直接或间接地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甚至高校毕业生因未能辨别法律风险而出现牢狱之灾。通过新业态发展形式分析,确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法律风险,找到积极的解决路径,达到新业态产业发展与高校毕业生工作形势相互促进的目的。
关键词:网络新业态 大学生就业 法律风险
高校毕业生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通盘考虑的一方面,在社会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高等教育普及化的大背景下,高校毕业生数量越来越庞大,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平台之间的纠纷案件也越来越多。如何预防和应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民事、刑事法律风险,成为社会及高校较为关注的问题。
一、网络新业态发展形势与当前状况
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快速发展和融合式运用,平台经济与共享经济发展迅猛,许多数字经营工具和数字服务模式出现,用工时间、用工方式、工作地点等均多样化,网络新业态灵活就业形式也应运而生。
(一)固本浚源:新业态发展依据
网络新业态的开启要追溯到2019年7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加大力度落实就业优先政策,要求完善新就业形态支持政策。2020年4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上云用数赋智”行动 培育新经济发展实施方案》,提出大力发展零工经济等新业态。2021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5)》强调以良法善治保障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国务院发布的《“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明确提出,鼓励个人利用社交软件、知识分享、音视频网站等新型平台就业创业,促进灵活就业、副业创新。国家13个部门印发的《关于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激活消费市场带动扩大就业的意见》提出,支持15种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包括在线教育、互联网医疗、传统企业数字化转型、“虚拟”产业园和产业集群、“无人经济”、共享生产等。据此,新业态的发展跨进了一大步。各地也有所探索,比如江西出台《关于以新业务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培育新业态新模式,深入推进“互联网+”,促进产业上线上云,培育垂直点上供应链平台,形成数字经济新实体。
(二)逐步深化:政府对大学生网络新业态就业的积极政策
由于疫情防控常态化,导致许多岗位裁员、降薪,平台经济催生的网络直播、网络带货、云客服等新消费领域招聘尤为火爆。以网络直播为例,拉勾大数据研究院发布的《电商行业人才报告》显示,相比于2019年,2020年上半年电商行业对“直播运营”相关岗位人才需求增幅达47%。不少城市也在加速培养和引进电商直播人才方面,推出系列扶持措施。如杭州市余杭区发布的“直播电商政策”明确,有行业引领力、影响力的直播电商人才可通过联席认定,按最高B类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享受相关政策。再如北京市发放灵活就业补贴,从今年9月起,凡北京高校应届毕业生初次就业是灵活就业的,都可申请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年度补贴额度11160元。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面临的法律风险
(一)毕业生就业形势
经统计,2022年,我国高校毕业生规模预计达到1076万人,同比增加167万人,规模和增量均创历史新高,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多重因素影响,就业形势复杂严峻。以上海高校毕业生为例,通过分析上海市11所双一流大学本科和硕士毕业生的毕业去向,我们发现大部分高校的本科毕业生在毕业之后都选择了继续升学。本科生就业率最高的是上海海洋大学,报道就业比例为43.5%,合同及其他形式就业率为27%,其中制造业的就业率占大头,这在高校中并不常见。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面临的风险因素
高校毕业生就业是其职业发展的必经之路,存在着多种类型的风险,分析高校毕业生在这一过程中面临的风险及其产生的原因,可为高校毕业生风险教育提供理论基础,保障毕业生就业权益。
1.刑事犯罪方面的风险
高校毕业生因社会阅历有限、防范意识不强,再叠加就业焦虑,求职过程中很容易忽视其中隐藏的法律风险。同时,这种急于就业的心理,也给了犯罪分子蒙蔽、诱骗甚至强迫毕业生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机会。
(1)在就业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犯罪但存在侥幸心理的情形
公司打着正规公司的名义,招聘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由于资历尚浅、涉世未深,对于毕业后的第一份工作都会格外珍惜。即便对工作的合法性存疑,仍抱有侥幸心理继续开展工作。如某基层检察院办理的劳某某等20人开设赌场案件,高校毕业生王某某犯罪时仅23周岁,系科技软件公司的运营维护工作人员,负责游戏服务器维护及设备维修。由于该案其维护的软件“风赢十三水”等系赌博软件(即公司招募代理人救济赌博玩家利用该手机APP进行赌博)且其在软件使用过程中知道软件用于赌博但仍继续保障运营,进而被依法惩处。又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7月发布的一项专题调研显示,2018年1月至2021年5月,湖北法院共审理大学生(在校生实习期间及毕业3年内)就业求职涉罪案件95件,涉及被告人261人。根据调研,涉案团伙或单位往往有意雇佣尚未毕业的大学生,通过话术培训、升职加薪等方式,诱导求职大学生以业务员身份招揽客户,成为电信诈骗犯罪链条的底层执行者。
(2)以介绍工作提前收费方式为由诈骗高校毕业生的情形
该种诈骗犯罪,通常犯罪人员会通过非法手段得到高校毕业生的联系电话,并了解毕业生想要报考的单位、公司,犯罪人员会将自己与用人单位的“社会关系”透露给高校毕业生,在高校毕业生提出想要犯罪分子帮忙时,其进一步实施诈骗行为,称推荐进入心仪的用人单位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在高校毕业生缴纳费用后,犯罪分子将第一时间拉黑、删除高校毕业生,造成毕业生经济损失。如某职业学院的教师陈某,几年间以帮助毕业生介绍工作需要活动经费为名,骗取学生或学生家长钱财共计百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3)从被害人被迫变为犯罪分子的情形
在就业过程中,“恶逆变”的发生往往存在强迫性,“用人单位”实际为犯罪团伙,他们以威胁、警告的方式,让高校毕业生成为同伙。如某基层检察院办理的跨境裸聊团伙敲诈勒索案,高校毕业生原为敲诈勒索的被害人,但是由于没能支付敲诈勒索款项,被该团伙胁迫做敲诈勒索的工作,前端犯罪分子将敲诈勒索的短信、图片等发送给大学生,由其作为之间敲诈勒索的人员实施犯罪。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传销组织,以高薪酬、高福利、好前景作为诱饵,利用毕业生急于找工作的心态,无法仔细甄别筛选,进而骗大学生进入传销组织,共同实施犯罪,甚至成为犯罪团伙的主犯。
2.民事经济纠纷方面的风险
(1)劳动权益保障法律风险
新兴产业由于不可控因素较多,法律规定较为滞后,因此部分处于管理的灰色地点。疫情之下,新兴业态人员队伍壮大,网络平台与劳动者之间为合作关系并非劳务关系,双方系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一定程度上与普通就业不同。现行劳动法对于用工责任的划分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模式,在实际用工中又细分非全日制用工和具有劳务关系两种形态,其中全日制用工需要签署劳动合同,工资标准为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签署劳务协议,工资标准不低于小时工资标准,随时可解约;而新兴业态下,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工资标准、合同解除等情形均依约定执行。新业态用工关系的出现打破了劳动法对单位职工的权益保护内容。
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获取到的信息不对称,高校毕业生在校主要学习专业相关知识,对于就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较小涉猎,且招聘过程中,用人单位处于优势地位,掌握到的信息及了解到的情况多于高校毕业生。在新兴业态下,仅需双方约定即可用工,连最基本的社会保险均没有享受,使大学生在医疗、生育、住房、养老等多方面权益受到侵害。另外,高校毕业生对于合同的把握不全面,后续维权过程中也可能因对方“巧妙”地规避责任而增加维权难度。
(2)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网络的高速发展,助力新兴业态蓬勃发展,也有许多可能涉及到高校毕业生与平台或其他人员出现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最常见的就是主播直播带货,从直播带货中可能侵犯知识产权的呈现形式划分,主要可以分为两种:
第一种是直播中主播出于宣传、吸引消费者的目的而进行的与互动行为相关的侵权。不少主播为了吸引用户进入并停驻在直播间,会使用演唱他人歌曲等形式进行宣传表演或者互动,也可能会选择播放音乐作为背景烘托气氛。这种演唱或者播放如果未经授权,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直播间的装饰布置或配合宣传展示的材料中,如果存在擅自使用他人的摄影作品、美术作品等情形,也可能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而在直播中使用各类剪辑的视频作品,如将电影、电视剧、演唱会甚至体育比赛、游戏等片段进行剪辑,形成与产品相匹配的视频在直播中播放,如果没有事先征得权利人授权,也很容易造成侵犯相关视频作品的著作权。
第二种是带货、销售的产品或服务本身侵犯知识产权。这其中既有主播在直播带货中直接销售假冒品牌商品的,也有部分经销商虽有正规授权,却为了更多盈利实施“真假掺卖”侵权的,多种形式混杂。此时对侵权责任的追究和承担,就涉及对相关各方的区分。就直播带货的性质而言,其本质属于营销行为,是商品或服务销售环节中的一环,但其在实施知识产权侵权的整体活动中发挥着连接消费前后端、促成交易的作用。如果是主播直接售卖假冒产品或者直接联合制假销售商售卖假货,显然应当作为侵权责任的直接承担者被追究相应责任。
三、高校毕业生就业过程中防范法律风险的对策探析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合法权益的保障,是高校法治教育的重要体现,其对策并非政府、高校简单的构筑外在的防范机制,还要注重高校毕业生自身法律意识及法律思维的培养。
(一)顶层设计: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完善制度
1.落实就业相关政策。人社部与教育部对于高校毕业生劳动权益保护发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2019年发布的《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对于招聘领域“黑中介”、虚假招聘、违规检测等严厉打击。教育、人社、公安等部门应加强联动配合,加强对用人单位、平台等的法律监督与执法检查,共同保障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同时,政府部门可参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将涉及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利益的条款设置到就业协议书中?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规范和完善的示范文本。
2.加大网络监管力度。相关政府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职责,加强制度建设与机制完善。聚焦网络直播、非法刷单、高薪诱骗、兼职客服等重点问题,加强信息监管与日常审核,网信部门可借助数字化手段建立预警机制,对于异常情况需要及时反馈,发布预警提示,适当开展新兴产业法律政策轮训活动,降低新兴产业就业风险。
3.探索构建高校毕业生就业涉罪预防机制。高校毕业生的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相对较高,应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但由于现今社会发展较快、人才培养不易,针对犯罪的高校毕业生,应对高校毕业生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理念,在具体刑事案件中,可以考量高校毕业生的主观恶性、悔罪表现、退赔退赃、危害性等问题,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在罪责刑相适应的前提下,提出的量刑意见可适当从宽处理。
(二)落实宣传:高校形成就业法律风险防范长效机制
1.加大普法宣传力度,筑牢守法底线。高校应将就业法治教育纳入高校培养和管理的全过程之中,更要紧盯毕业关键时期,集中开设法律知识教育课程,挖掘不同学科和专业课所蕴含的法律教育内涵,完善就业法律教育课程体系。及时开展求职辅导和预防民事、刑事风险的教育,结合真实案例,帮助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人生观,强化法纪观念,严格遵纪守法。
2.建立就业风险防控机构,加强毕业生与高校的沟通。有条件的高校可建立专门的就业风险防控机构、部门,建立毕业生与学校沟通渠道,同时在高校毕业生毕业一定时间内,发放填写就业问卷调查,由学校老师提供就业指导,必要时可提供相应帮助与法律咨询服务,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风险防范能力。
(三)自身防御:高校毕业生提升“三个”意识
1.增强高校毕业生风险规避意识。面对风险,高校大学生应提前采取应对措施,充分了解政府部门的优惠政策,紧贴政治导向对新兴产业用人单位开展就业评估,合理规避就业选择经验不足等因素带来的多重风险。
2.增强高校毕业生权利救济与保护意识。高校毕业生在签订合同时,特别是新兴产业合同签署前,应仔细阅读劳动合同中与自身权益相关的条款,并做好法律法规的查询工作,合同期、服务期、试用期、违约金、社会保障、劳动报酬或分红比例等均要仔细确认,提高新业态下毕业生就业素质、本领。
3.增强高校毕业生法治意识。毕业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水平决定了其法律风险防范的能力。作为高校毕业生,一定要掌握一些常见的法律知识,加强劳动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掌握,尤其对一些容易触犯的罪名应当有所了解,强化风险意识、证据意识、维权意识,提高自身抵御和应对法律风险的能力。对于一些付出很少但收益丰厚的工作一定要谨慎选择,可通过人社局的网站查询该公司是否合法合规,警惕不规范的理财、投资、藏品等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