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网站! 收藏网站 设为首页
理论园地 当前位置:首页>萧检文化>理论园地
司法警察如何协助和配合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以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12小时、24小时时限为切入点
时间:2014-09-22  作者:施柏明  新闻来源:  【字号: | |

  办案工作区是警务部门日常工作的主要场所,也是侦查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用于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接待有关知情人员,获取视听资料等的专门工作区域。警务部门在办案工作区协助和配合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过程中,有二个时限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即法律规定的一次传唤、拘传可以持续的12小时、24小时时限。能否正确理解和把握这二个时限,不仅关系到警务部门能否正确发挥服务保障和监督职能,圆满完成执勤任务,而且还可能关系到侦查部门的正常办案和案件质量的好坏,所以,必须引起警务部门的高度重视。下面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对如何理解和把握二个时限谈一些个人的体会和想法,有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二个时限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一次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从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一次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只有在“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情况下,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可以延长到二十四小时,但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这是法律对传唤、拘传持续时间的二个限止性规定,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

  二、二个时限与警务部门的是否有关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警务部门有协助侦查部门“执行传唤、拘传”的职责。

  《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司法警察应当对办案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实施监督,对办案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提醒或者制止,必要时可以向分管检察长报告。”

  《浙江省检察机关办案工作区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规定“执勤司法警察应对讯(询)问活动过程进行监督,遇有办案人员讯(询)问超过法定时限或不文明、不合法等情况时,执勤司法警察应及时提醒或制止,并做好记录。”

  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警务部门对侦查部门执行传唤、拘传的情况有协助、提醒和监督的职责。

  三、12小时、24小时时限如何计算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拘传持续的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案开始计算。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并在拘传证上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然后立即讯问。讯问结束后,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传唤结束时,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传唤结束时间。”

  可见,传唤、拘传的持续时间应当从犯罪嫌疑人到案即犯罪嫌疑人到达接受传唤、拘传的地点时开始起算,这个地点可以是办案工作区,也可以是其他指定场所。传唤、拘传的结束时间,应当是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宣布传唤或拘传结束的时间。除非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否则,从宣布结束之时起,犯罪嫌疑人就恢复了人身自由,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离开。

  了解传唤、拘传12小时、24小时时限的计算标准,有利于警务部门正确把握办案工作区的使用时限。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办案工作区的使用时间应当是小于或等于12小时或24小时,而不能超过12小时或24小时。这里还要说明一点,就是12小时、24小时时限是指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限规定,而不是讯问、询问的时限规定。讯问、询问的时间应当小于或等于传唤、拘传的时间。

  四、谁来把握12小时、24小时时限

  笔者认为,首先,侦查部门应当自觉遵守和把握12小时、24小时的时限;其次,在办案工作区或警务部门参与的传唤、拘传工作中,警务部门应当对侦查部门执行12小时、24小时时限情况进行监督。

  那么12小时、24小时时限是否都由警务部门来提醒和监督呢?

  笔者认为理论上是可以的,但现实中可能有困难。笔者认为,12小时时限应该由侦查部门自行把握和遵守,24小时时限警务部门应当进行监督和提醒。理由如下:

  由于法律规定“一次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同时又规定了“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可见,传唤、拘传是12小时,还是24小时,要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是否特别重大和是否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等情况而定。由于警务部门不是办案部门,对案件具体情况并不了解,因此,无法知道该案件是否重大、复杂,更不知道是否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所以,警务部门对12小时时限无法把握,也根本无法提醒和监督。如果由警务部门务来把握或提醒,不仅可能产生干扰办案的不良后果,而且还会有打听案情的嫌疑。因此,除非办案部门明确传唤、拘传的时限为12小时,否则12小时时限应由办案部门自行把握为宜。

  那么24小时时限呢?由于24小时时限是法律规定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最长时限,没有任何理由可以延长,否则就是违法,所以警务部门完全可以监督,也应该和必须进行监督。

  五、12小时、24小时时限中应注意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八十条第三款规定“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传唤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可见,在协助执行传唤、拘传过程中,警务部门在履行好安全检查、暂扣物品、看管犯罪嫌疑人、监控办案工作区等基本的安全保障职责外,还应注意保障或监督侦查部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

  在饮食上,笔者认为主要做好二个方面的监督。一是饮食时机的保障和监督。就餐,建议与办案人员基本同步,既办案人员就餐,给犯罪嫌疑人也就餐;饮水,在保证始终供应的前提下,由办案人员控制,避免出现饥饿等侵犯人权情况的出现。二是对食物和餐具的检查监督。就餐前,司法警察一定要对犯罪嫌疑人食用的食物和使用的餐具进行检查,严禁给犯罪嫌疑人食用带骨、带刺的食物,餐具必须使用软质餐具,严禁给犯罪嫌疑人使用筷子或其他硬质餐具,杜绝各种安全隐患。

  在休息上,笔者认为主要做好二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对休息的监督。根据《浙江省检察机关进一步规范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二条规定“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24小时内应当保证其不少于6个小时的休息时间”,《浙江省检察机关办案工作区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四条“被讯(询)问人需要休息的,执勤司法警察根据办案人员的通知,将被讯(询)问人带至休息室休息,负责看管并填写《被讯(询)问人休息情况登记表》”,可见具体什么时候休息、每次休息多长时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司法警察应当根据办案人员的通知执行,但休息应当安排在休息室,而且24小时内不得少于6个小时,这是上级院的规定,警务部门可以进行监督。二是做好犯罪嫌疑人休息期间的安全看管工作。首先要做好犯罪嫌疑人休息期间的人员交接工作。主要检查犯罪嫌疑人身体状况有无异常,以便及时掌握情况,快速处置,分清责任;其次是要加强警戒。要认真履行看管职能,保证犯罪嫌疑人休息期间的安全;第三是要认真做好登记。犯罪嫌疑人的休息情况要如实认真记录,并要犯罪嫌疑人、案件承办人、执勤法警签字,以便日后检查。

  六、如何预防违反时限情况的发生

  根据上面的分析,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尽力预防和避免违反二个时限情况的发生。

  1.加强学习,自觉遵守。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人员应当是保护法律正确实施的监督者和捍卫者,因此,更加应该自觉模范地遵守法律法规。不管是侦查部门,还是警务部门都要认真积极地学习法律法规,自觉地遵守各项法律规定,杜绝违法违规情况的发生。

  2.转变观念,重证轻供。侦查部门延长传唤、拘传时限的目点是为了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其根源在于办案人员在侦查中过分依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这样的侦查思路与现代的侦查理念已越来越相背离,已越来越不适应目前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对法制工作的要求,侦查人员必须转变执法观念,将由供到证转变到由证到供的侦查思路上来,树立重客观证据,轻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执法理念,从根源上,解决违反办案时限情况的出现。

  3.主动宣传,争取支持。警务部门虽然也是检察院的一个内设机构,但在现实中,其作用、地位与自侦部门和其他业务部门相比,明显要弱一些。所以要想把二个时限这项规定监督好,争取院领导和侦查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十分重要。在平时工作中,要主动向院领导和侦查部门汇报和宣传二个时限的规定,使院领导、侦查部门人人知道二个时限的规定,人人熟悉二个时限的规定,为有关部门自觉遵守二个时限的规定和院领导、侦查部门支持警务部门开展对二个时限规定的监督工作打下基础。

  4.提前提醒,做好登记。由于案件复杂或者检察官精力高度集中,有时可能会出现办案检察官忘记传唤、拘传时限规定的情况,所以,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在传唤、拘传时限将到时,要提前提醒办案人员,并做好登记。杭州市检察院在2013年年初下发的办案工作区9种文书表格中,就有办案时限通知单,在传唤、拘传时限到达前1个小时,由执勤法警填写办案时限通知单后,交办案检察官签字,以示提醒,有效避免超时现象的发生。警务部门在提醒时,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尽量不要影响侦查部门的正常讯问和办案。

  5.及时汇报,避免违法。在执勤法警提醒办案时限时,如果办案检察官拒不签字或完全无视执勤法警的提醒,或者24小时时限将到,办案检察官仍在继续讯问,没有停止或结束讯问的迹象时,执勤法警要及时向办案检察官的上级领导进行汇报,争取支持和理解,必要时向分管检察长汇报,并将汇报情况和领导意见在执勤日志中做好记录,尽量避免违法现象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