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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格甄别制度的初步构想
时间:2014-04-23  作者:赵桔水 樊雪莲  新闻来源:  【字号: | |

  摘要:建立未成年人人格甄别制度对当事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在人格意义上进行鉴定评价、个别化刑事处遇决策及对当事人进行挽救均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当前我国司法实务中对该制度有一些初步探索,但因缺乏统一规划而暴露出一些问题。为此,借鉴国内外经验,从人格甄别主体、内容、方法、人格甄别报告规范及法律地位等方面,初步提出我国未成年人人格甄别制度的构建框架。

  关键词:未成年人;人格甄别;人格特质

  当今世界各国的刑法理论与实践中,主张将人格因素导入刑事法学领域,用以沟通行为与行为人之间的紧密联系,从而调解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之间的相互冲突,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在未成年人犯罪领域中,人格因素与犯罪行为的关系早有共识,正如日本著名犯罪心理学家山根清道认为:“几乎所有的犯罪行为都与犯罪者的全部人格有关。”已有实证研究发现犯罪者人格特征,即高精神质、高紧张性、敏感、冲动、低服从、自我中心等,犯罪青少年具有社会适应不良特点,少数具有精神病理性人格。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实行人格甄别成为当今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

  尽管修改后的《刑诉法》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做出了规定,但立法的抽象性和模糊性,使得司法实践中并未认识到人格甄别的重要性,对人格这一核心因素缺乏关注和科学调查,其司法适用的功效远未发挥。

  基于此,笔者拟从未成年人人格甄别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价值出发,立足目前人格甄别制度的现状及问题,借鉴国内外人格甄别制度的有益做法,初步构建我国人格甄别甄别制度理论框架。

  一、未成年人人格甄别在刑事诉讼领域的价值

  现代心理学认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特定的人格结构,包含个体的认知、情绪、意志、气质、能力、智力、自我意识、需要、态度等心理因素,是遗产和外在环境共同作用的结果,它一经形成,就具有相对稳定性,通过人格来可以解释和预测人的行为。未成年犯罪者人格甄别的功能主要在于通过对行为人人格因素的调查,甄别出犯罪者人格特质,对犯罪心理和行为进行评估、解释、控制和预测。其在刑诉领域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解释犯罪原因,形成整体动态的犯罪人观

  根据人格心理学的观点,人格具有综合性,不仅能反映人的生物性,而且能够反映人的心理性和社会性。人格具有动态性,现在的人格是由过去人格发展而来的,现在的人格不仅记录了行为人过去人格的状况,而且反映了其过去的生活环境及从过去到现在的生活轨迹、生活中所发生的变化。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人格甄别,不仅可以看到环境留给犯罪人的烙印,而且可以透过犯罪人的经历或生活的环境看其内心世界,正确全面了解犯罪原因,合理揭示犯罪行为的内部心理机制,形成整体动态的犯罪人观。

  (二)评估人身危险性,合理适用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手段。强制措施的强制性和对权利的限制性要求其适用必须符合比例原则,即适用何种强制措施要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和犯罪的轻重程度相适应。

  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可谓判断其人身危险性的重要指标。西方国家亦重视审前犯罪嫌疑人人格危险性评估,例如美国联邦通过《1982年审前服务法》设立刑事案件审前服务机构,由它对犯罪嫌疑人人格信息进行专门收集,对审前羁押者的风险评估计分,并据此向法官提出有关释放或羁押的建议。

  因此,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人格甄别,正确评估行为人不同人格特质相结合所体现的人身危险性大小,预测其逃避诉讼及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对人身危险性小、可捕可不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捕,既有利于强制措施实施的科学化,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未成年人羁押率过高的顽疾。

  (三)衡量主观恶性,正确行使起诉裁量权

  修改后的《刑诉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确立了起诉、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赋予检察机关更多的自由裁量权。起诉裁量权侧重考虑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大小。主观恶性是以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的主观方面的因素和通过犯罪前、罪中、罪后表现所反映的反社会思想观念为依据,亦是犯罪者人格的重要因素。国外特别重视人格信息对起诉裁量权的正确行使的作用,例如《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根据犯人的性格、年龄及境遇、犯罪的轻重和犯罪后的情况,没有必要追诉的,可以不提起公诉。”由此,通过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人格甄别,了解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因素,通过犯罪前、罪中、罪后表现,判断其主观恶性大小、悔罪态度好坏,有利于对涉罪未成年人作出公正处罚。

  (四)矫治犯罪心理,挽救涉罪青少年

  再社会化理论认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犯罪是正常社会化过程失败的结果。修补社会化的缺陷应该成为对罪犯进行再教育的切入点。而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具有不同于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一方面,未成年人容易受到不良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影响,作出某些不合乎法律规范或社会规范的行为,主观过错一般相对较小;另一方面,即使未成年人故意实施了某种违法行为,其并未形成类似成年犯罪人那样稳固的犯罪人格,如果在惩罚的基础上加以教育、挽救,重塑的可能性比较大。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人格甄别,全面了解其人格缺陷及成因,开展有针对性的矫治,弥补原来社会化过程中的不足,最大限度地预防、控制和减少犯罪现象的再次发生。

  二、我国未成年人人格甄别的现状和问题

  (一)未成年人人格甄别的法律基础薄弱

  2013年1月1日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一次明确将社会调查纳入立法范畴,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条件等情况进行调查。”第一次在立法上确立了社会调查的主体、主要内容及法律地位。与之相伴随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在第四百八十六条中进一步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

  尽管修改后的《刑诉法》和《刑诉规则》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社会调查作了明文规定,但仅是原则性、纲领性的规定,且没有相关的实施办法作为配套,在实践层面缺乏可操作性,社会调查流于形式。

  (二)未成年人人格甄别制度实践中盲点众多

  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进行了人格甄别制度的探索和尝试,各地司法实践并不一致,盲点众多,突出表现在:

  第一、调查主体问题。司法实践中调查主体多样,如安徽合肥市司法系统面向社会公开招募志愿社会调查员调查,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聘请街道司法所的司法助理员担任社会调査员;重庆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实行辩方承担调查。这种“各自为政”的做法导致调查缺乏统一的程序性安排,致使针对同一案件同一犯罪嫌疑人的调查由不同主体分阶段重复进行,无疑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也影响到诉讼效率的提高。

  第二、调查内容问题。不同的调查主体从自己对人格调查的理解出发,提出重点不一的调查内容。如沙坪坝区法院制作了专门的《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査报告》,报告内容涉及未成年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家庭情况、学习和生活情况、平时表现等50多项;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侧重调查家庭结构、性格特点、在校表现、社会交往、工作情况及案发后表现等六个方面内容。调查内容虽全面,但缺乏对行为人人格的重点关注与科学调查,以致内容空泛流于形式,调查结论通常是将原始调查材料未经加工堆砌在一起,缺乏参考价值。

  第三、调查方法问题。调查方法以质性方法为主,如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调查员通过走访家长、学校、老师、邻居及会见被告人本人等方式了解情况,但对于如何访谈、调查中如何记录等程序性问题未有涉及。大多数调查依赖调查人员的主观印象“跟着感觉走”,科学性值得怀疑。

  三、域外未成年人人格甄别制度的考察

  国外许多国家判决之前要进行人格甄别,建立了较完善的人格甄别制度,对调查专业人员、内容、操作程序规范均有明确的要求。

  美国的人格调查制度体现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包括侦查阶段为保释所作的调査、审査阶段为起诉所作的调査(即庭前调査)、审判阶段为量刑所做的调查(即判刑前调査)和犯罪矫治阶段的调查。在审前阶段,人格调查由专门的保释服务机构或监督机构承担,由美国的审前服务机构—著名的维拉(VERA)司法协会具体执行,主要是通过为每个审判前羁押者的风险评估计分,目的是为联邦法官是否准许保释提供参考。

  英国的人格调查制度与保释、量刑和罪犯矫治紧密相连。作为保释工作的必要程序,英国的保释情报组织在保释前为法官提供评估资料的分析,并在保释后对被保释人进行教育、监督。保释前的调查内容包括:被告人的前科、居住情况、家庭及个人交往方面、教育、工作及培训情况、健康情况、对保释支持的态度及个人情绪等。此外,英国还通过罪犯评估系统(OASys)评估犯罪人的人格,其基本价值在于使司法工作人员大体上能够了解罪犯的危险状况,包括重新犯罪的危险、伤害他人的危险、自伤与自杀的危险、脱逃的危险, 以降低监狱与社会执行部门推行促进罪犯回归社会各种措施适用的风险。

  日本少年犯罪的人格调查制度规定得非常精细,从调查员的任职要求到人格调查的内容都非常专业化、精细化和科学化。首先,从人格调查主体来说,日本设有家庭法院专门负责少年犯罪案件,并由家庭法院调查官负责人格调查。家庭调查官由精通心理学、社会学、医学、教育学等专业人士担任,他们不仅要通过公务员考试,还要经过为期两年的与少年、家庭案件有关的实务训练之后才能获得家庭调查员资格。其次,从人格调查内容和程序上来说,日本《少年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家庭法庭调查官在调查少年犯罪事件时,必须就少年及其保护人或者相关关系人的品行状况、生活经历、个人素质、社会家庭环境、教育程度、人格不良化过程等与判决和处遇有关的诸多实现事项,运用医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以及其他专业知识进行分析总结,以书面形式报告给家庭法院法官。

  四、建立我国未成年人人格甄别制度的初步构想

  (一)人格甄别主体和启动时机

  《刑诉法》规定社会调查可由公安、检察院、法院根据需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三者均具备调查主体资格。实务中的人格调查分散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和法院审判三个阶段,每个阶段均因受制于调查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诉讼期限,而导致调查重复且浮于表面,从而难以保证调查质量。西方国家在此方面的实践较成熟,如在英美法系,英美国家人格调查制度体现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与保释、量刑和罪犯矫治是紧密相连的。人格调查工作由一些特定的社会服务机构承担,如美国的审前服务机构---著名的维拉(VERA)司法协会,英国的保释情报组织。在大陆法系国家,人格调查都是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查或者委托专业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如日本采用的家庭裁判所调查官制度。

  笔者认为,针对现阶段人格甄别制度尚在探索这一现实状况,人格调查的三个主体—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均可以根据不同诉讼阶段的要求,由具备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或者聘请专业人员进行人格甄别。但既然人格调查贯穿于刑事诉讼整个过程,随着人格甄别制度的规范化,不妨可以考虑从立案侦查阶段开始委托一个专门机构设置专职人员实施统一的人格调查。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独立于诉讼三方,主管刑罚执行矫治的法律机构,可以在其下设立专门的人格调查机构,组建专业化的人格调查队伍。这样既可以使调查时间游刃有余以保证调查的全面深入,又可以为采取恰当的强制措施、决定是否起诉以及量刑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二)人格甄别内容

  基于人格内容的广泛性、复杂性和独特性,国内外学者在人格方面做了很多研究,例如,美国伊利诺斯州立大学个性和能力测验研究所卡特尔教授采用系统观察法、科学实验法以及因素分析统计法确定了16种人格根源特质,编制了16种个性因素问卷(16PF);英国伦敦大学心理系和精神病研究所教授艾森克采用因素分析的方法归纳出决定人格的三个基本因素: 内外倾、神经质和精神质,编制了艾森克人格问卷(EPQ);美国明尼苏达大学的心理学家哈撒韦和精神医生麦金利根据经验校标法编制了包含13个分量表的明尼苏达多项人格量表(MMPI),但这些量表是西方文化背景的产物,人格特质维度有其特定的适用对象和适用功能,如针对正常成人或者鉴定精神疾病患者等;实证研究也表明, MMPI对于严重精神障碍的犯罪青少年可以起到鉴别作用;EPQ的精神质维度能够有效鉴别和预测青少年犯罪,神经质和外向型维度的作用不稳定;16PF主要适用于16岁以上的成年,对于青少年不是很好的预测工具,而且16PF和MMPI一样具有明显的缺点,包含过多的人格维度和题目。因此,这些量表直接用于鉴定我国犯罪嫌疑人有无罪犯人格及罪犯人身危险性程度方面效果不理想。

  我国司法部课题组在分析国外人格理论及量表基础上,结合中国罪犯特点编制的《中国罪犯个性分测验》,经实证研究比较适合我国罪犯个性心理。该量表包含13个临床维度:内外倾、情绪稳定性、同众性、冲动性、攻击性、报复性、信任感、同情心、自信心、焦虑感、聪慧性、心理变态倾向、犯罪思维模式,以及2个效度维度:说谎指标和同一性指标。该量表具有良好的信度(一致性信度系数r=0.93,分半信度系数r=0.86)和效度,其中在罪犯组和社会人士对照组的区分效度在9个维度上具有显著差异,在一般罪犯组和顽危罪犯组的区分效度在6个维度上具有显著差异,并且建立了针对我国罪犯的参照常模。

  笔者认为,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人格甄别中,可以以《中国罪犯个性分测验》为测量工具进行大量预测,在此基础上,使用验证性因素分析进一步考察该量表构想模型和实际模型的拟合度,对量表进行校正,保证量表的测评维度具有最优结构。

  (三)人格甄别方法

  正如美国有专门的审前服务机构—著名的维拉(VERA)司法协会为每个审判前羁押者的风险评估计分,英国通过罪犯评估系统(OASys)评估犯罪人的人格,量化研究在评估犯罪嫌疑人人格方面发挥重要价值。专业性的罪犯人格测量已成为犯罪嫌疑人人格甄别科学、客观的调查方法,理应在人格甄别中优先适用。正如笔者在前文中提到,《中国罪犯个性分测验》是适合中国罪犯的信度和效度较高的量表,可以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对于该测验如何操作和应用,笔者对核心的部分加以说明。

  1、指导语。由于测验结果的准确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按照标准化程序进行测试,首先要求指导语标准化。调查人员在测验开始前,需对施测的目的、用途、作答方法、需要注意的问题等事项进行说明,以打消犯罪嫌疑人的顾虑,保证作答质量。

  2、计分。(1)计算原始分数。罪犯个性分测验原始分数计分分为三步:第一步是根据犯罪嫌疑人对每道题回答的不同分别计分,回答“是”计1分,回答“否”计0分;第二步是计算出效度指标(即说谎指标和认真指标)的原始分数。说谎指标的题目得分之和便是说谎指标(L)分数;认真指标的题目(每一对题目若回答一致,记1分;若回答不一致,则记0分)得分之和便是认真指标(S)分数。第三步是计算出临床指标的原始分数,即罪犯个性分测验各临床维度分数之和。(2)将原始分转换成标准分。罪犯个性分测验采取标准T分数(T=10z+50)计分方法。

  3、分数解释。(1)效度指标解释。L分数0-3分为接受,4分为有条件接受,5-8分为拒绝。S分数0-2分为接受,3分为有条件接受,4-6分为拒绝。两个效度指标分数要同时达到有条件接受以上,量表质量才算合格。(2)临床指标解释。根据各临床指标维度T分数值,确定了低分、较低分、中等分、较高分、高分五个等级。由于等级标准是根据百分位范围确定的,因此,在检察实务中,可以通过不同等级判断人身危险性程度,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捕率确定评判等级。

  另外,由于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如犯罪者的掩饰性、测量工具的间接性,也会影响到心理测试结果的准确性。而且,使用人格量表仅能测量犯罪者人格特质,不能反映犯罪者存在人格偏差的原因。为了进一步探究犯罪成因,可以有针对性地辅以访谈等质性研究方法。

  (四)人格甄别报告的规范

  大多数国家的人格甄别结论要求以书面报告的方式提供给司法人员作为参照,因而要求人格甄别报告的规范化。由于人格量表测验提供了犯罪者人格特质的数量化描述,直观反映了犯罪者在不同特质维度的分值高低,以及各维度不同等级分值的意义;质性研究全面客观描述了犯罪者的人格表征,内容丰富生动而具体,有助于解释复杂的犯罪成因。因此,在犯罪嫌疑人人格甄别报告中,需包含数量化统计和质性分析两个方面,二者相互结合可以取长补短,一方面,定性分析通过分析犯罪者人格形成的内部机制,解释人格测验分值的意义和价值;另一方面,人格测验为解释杂乱无章的人格表征提供大体思路,有助于更准确评估不同人格特质相组合所体现的人身危险性大小,最终得出综合性的评估意见和结论,将评估结果更直观地呈现在司法人员面前。

  (五)人格甄别报告的法律属性

  关于人格甄别结论的法律性质,即是否属于证据的范畴,存在一定的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尤其是未成年被告人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但是不具有证据的属性。另一种观点认为,人格调查报告是未成年案件中具有英美法系证据规则中品格证据的属性。笔者认为,人格甄别结论反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格状况的事实情况,属于“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的范畴,可以考虑将之纳入立法体系,作为法律规定的证据予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