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刑诉法对相关证据标准的修改及律师辩护权的扩大,可以预见随着新刑诉的实施,职务犯罪犯罪嫌疑人翻供现象有增多趋势。本文侧重从心理学的角度,结合职务犯罪常见的翻供形式,分析翻供背后的心理基础,阐述翻供的应对策略,以维护司法公正。
关键词:职务犯罪;翻供;心理分析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及《刑事诉讼规则》的出台,给反贪工作带来巨大的挑战,尤其是对律师辩护权的扩大及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规定,打破了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对案件信息的独享,使本来就具有易变性、固定难的言辞证据更加脆弱,可以预见随着新刑诉法的实施犯罪嫌疑人翻供现象有增多趋势。如何适应新刑诉对检察机关办案要求,既发挥言辞证据的作用,以查明案件事实惩罚犯罪,又保障人权实现诉讼效益。本文侧重从心理学的角度,结合职务犯罪常见的翻供形式,分析翻供背后的心理基础,阐述翻供的应对策略,以维护司法公正。
一、翻供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是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进行翻供。常见的形式有:以借、赠为名推翻行受贿的犯罪性质,如行受贿行为翻供成债权债务关系或租赁关系,辩称行受贿行为是正常的私人交情、礼尚往来;在“利用职务之便”上做文章,如辩称自己没有管理权限,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获取财物的行为是属于合法的劳动报酬等。
二是围绕取证手段合法性进行翻供。在贪污贿赂犯罪中,一些犯罪嫌疑人通常以遭受刑讯逼供,威胁,欺骗,诱导或者办案人员不让睡觉为由,称前期供述系非法取得,进而否认其先前供述的自愿性。
三是围绕证据的形成进行翻供。当犯罪嫌疑人无法就犯罪
构成要件、取证手段的合法性进行翻供时,往往会在取证形式上
挖空心思,诋毁侦查人员获取证据形式的合法性。如辩称非承办
人员进行讯问,记录与口供不一致,没看清笔录就签字了,笔录未
经本人阅读等等。
二、职务犯罪中翻供之心理分析
虽然职务犯罪翻供的形式多样,犯罪嫌疑人妄图摆脱罪责,逃避法律责任的畏罪心理和侥幸心理不言而喻,但在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支撑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深层心理机制值得深入探究。
(一)自我防御心理,将犯罪合法化
心理学的研究表明,人在高度焦虑和不安中,为了平衡往往会构建自我防御机制。犯罪嫌疑人的防御机制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正当化;二是投射化。正当化,就是给自己的违法和错误的行为寻找理由和借口,帮助犯罪嫌疑人从内心逃避受贿行为的责任。如认为收受贿赂是正常的行为,潜意识里不认可贿赂行为的违法性。投射化是指犯罪嫌疑人将对受贿犯罪行为的谴责归咎于一些客观原因。如认为受贿行为是外界环境造成的,其他领导干部也有受贿行为。正当化和投射化心理作用机制对歪曲客观现实会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推动犯罪嫌疑人形成强烈的抗拒心理,当犯罪嫌疑人一旦构建起自身防御机制,就会形成一道较为坚固的心理防线,将不符合自我概念中的行受贿行为完全合理化。
(二)心理容量的有限性,致时翻时供
心理学相关研究发现,一个人的心理容量是有限的,在某个特定的时刻只能容许一种性质的心理活动。而人的记忆系统十分活跃,储藏着大量的不同类型的“内推因素”,既包括积极因素也包括消极因素。如果是积极的因素占主导地位的话,那么就会产生供述的内推动力;如果消极的因素占主导作用,则会产生抵抗的内推动力。内推因素随着情境和接受到的信息的变化,会产生截然不同的动力。审讯人员通过各种策略方法的使用,唤起了嫌疑人自我说服的内推动力,如犯罪证据已被掌握,败局已定;坦白争取宽大处理;对自己的罪行负责任等,但是这些觉醒的内推动力停留在大脑中的时间并不长。与此同时,另一种消极的内推力,如“放火烧山,牢底坐穿”,律师提供的不合法帮助,同案犯的串供,他人成功翻供经验等,都会产生很强的推动力,这些消极因素占主导时会导致翻供的屡屡发生。
(三)心理限制与心理稳定状态的差异性,致供述摇摆不定
一般来讲,正常人的思维特点是有着思维的广泛性和前思后虑的任意性。而被心理限制后的思维状态就完全不同,此时的思维局限于某种特定信息刺激作用下,呈现被动反应状态,失去了自主性和任意性,完全受信息导向的支配,失去思考的空间。在不同的办案阶段,犯罪嫌疑人处于完全不同的心理状态下。审讯阶段,犯罪嫌疑人心理思维活动比较集中,意识状态比较狭窄,在审讯人员的连续发问下,心理集中到待证事实上,无法正常调节,从而失去编造谎言的机会,最终自觉无法抵赖,无路可退,迫于压力交代了问题。而移送审查起诉环节和审判阶段,由于诉讼环节变更,犯罪嫌疑人往往认为新的办案人员对案情不了解,有机可趁,处于一种稳定心理状态,再加上讯问氛围的变化,时间的延长,给犯罪嫌疑人提供了考虑翻供或者利用关系编造翻供理由的机会。
(四)律师帮助提供了客观心理基础
新刑诉法将律师介入刑诉诉讼的时间提前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会见权和调查取证权,律师在侦查阶段权利的扩张会引起犯罪嫌疑人一系列的心理变化。律师介入诉讼程序后,犯罪嫌疑人获得精神依靠,可以从律师那里了解有关法律规定、案件的证据情况和可能被判处的刑罚等,由此增加了他们抗拒审判的底数,易出现翻供、变供的情况。总之,职务犯罪嫌疑人律师帮助形成的优势心理,为其翻供奠定了客观心理基础。
三、职务犯罪中恶意翻供现象之对策研究
基于翻供现象的心理学基础,我们寄希望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完全配合司法部门的工作,这与人趋利避害的本性是格格不入的,因此,在了解犯罪嫌疑人翻供心理的基础上,更需要侦查部门从自身出发,充分收集证据,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让犯罪嫌疑人的翻供在法律和证据面前苍白无力,以维护司法公正。
(一)心理动态跟踪分析,摸清翻供心理
侦查部门需充分收集犯罪嫌疑人具体资料:一是基本背景情况分析,包括调查清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性别、年龄、生活经历、家庭背景、交往范围,分析事件中的疑难和异常之处。二是借住描述分析,即通过他人介绍了解领导、同事、同学、家人、朋友眼中的他,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个性心理特征,包括气质类型、能力类型以及技能特点。三是外部表现分析,通过与犯罪嫌疑人的接触,根据对象的外部表现、口头言语,分析、推测和判断对象过去想过什么和干过什么,目的在于刻画犯罪过程,挖掘犯罪主观方面;推测、分析和判断犯罪对象现在在想什么和干些什么,目的在于设计心理策略、实施具体对策。通过详细的记录,充分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心理演变和心理弱点。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动态心理跟踪分析资料,具体分析翻供的时间、地点、情境等,有几次有罪供述、供述的时间、地点及供述的完整性,然后再分析有罪供述形成的过程,是在初次讯问时形成,还是多次逐渐形成其有罪供述,比较前后供述是否自然连贯合理,翻供的原因、手段的叙述是否符合常情常理。
(二)析法律,明道理,疏通翻供心理
犯罪嫌疑人翻供大多是在矛盾心态下或者错误认知状态下进行的,其担心翻供一旦失败就抹杀了以前认罪态度好这一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或导致承担作伪证的法律后果,但又抱着侥幸心理,一旦翻供成功可以换来人身自由,因此常常一面翻供一面又想争取好的认罪态度。侦查人员应在摸清犯罪嫌疑人冲突摇摆的心理基础上,将政策攻心和法制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适时进行心理疏导,帮助犯罪嫌疑人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对社会的危害性,帮助犯罪嫌疑人端正态度,使其充分理解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证据运用原则,说明认罪态度对量刑的影响,指出翻供的法律后果,从而使犯罪嫌疑人意识到抵赖不仅没有作用,反而会受到严惩。
(三)强化固证意识,构建坚实证据链条,攻破翻供心理
心理分析以及心理策略的使用仅仅是一种手段,服务和服从于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有效固证才是根本,不仅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起到威慑作用,遏制翻供现象出现。即使在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情况下,如果有坚实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其犯罪行为,面对铁证如山的证据,犯罪嫌疑人也不可能因翻供而逃脱法律制裁,反而可能因抗拒态度而被酌情从重处理。
首先,在讯问中要做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及时固定证据,不给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机会。职务犯罪案件中,每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都要明确告知将对其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将作为证据提交法庭使用,起到威慑作用。同时,同步录音录像作为一种多媒体固证手段,能充分再现犯罪嫌疑人口供及关键证人证言的形成过程,动态记录犯罪嫌疑人供述时的语音语调、面部表情以及肢体动作等。这样犯罪嫌疑人翻供的难度加大,一旦翻供就面临着难以自圆其说的困境。
其次,要充分重视讯问笔录的制作,尤其对可能翻供的因素和环节要仔细盘问,并迅速予以查证固定。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提前介入使得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次讯问笔录极为重要,因此,在首次讯问中办案人员的讯问一定要深入细致,尽量记录犯罪行为的细节,例如收受贿赂的原因、当时的情景、有无其他知情人、币种数额、票面、包装、财物的去向等细节,以供查证。
此外,建立侦诉协调机制,全面完善证据体系,也是应对翻供的有效策略。在侦查起诉阶段,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可以由公诉人员和侦查人员共同分析案情,协助确立侦查方向,商讨调查取证重点,补强瑕疵证明力弱的证据,形成强有力的证据链,同时预测庭审辩护观点,做好有针对性的预案;在庭审阶段,侦查人员适时出庭作证,全力配合公诉人指控犯罪,如实向法庭陈述言辞证据的取得经过,对于有力制服犯罪嫌疑人翻供具有重要作用。